深府行复〔2021〕4909号
申请人罗能: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以44031020822203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49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以44031020822203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490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联系人:朱家琳,电话:0755-8305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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