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5295号
申请人周生保: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于2021年12月16日以440307171384703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政府已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1〕5295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529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联系人:宋茜,电话:0755-8305867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