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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行复〔2019〕513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行复〔2019〕513号

  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局长

  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3日以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03月13日作出的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上述《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用“经调查核实”就当然得出“重新认定工伤事故伤害部位为:右手指;医疗诊断结论为:1.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2.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3.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既未载明劳动者高某更改工伤认定伤害部位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由社保部门依据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一并列入伤害部位。工伤认定书×× (深人社认字【2013】第××号)根据上述条例诊断为其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受伤部位是右手指,与当时医院提供的诊断书的诊断一致。事隔五年后,高某申请变更伤害部位,提交的诊断书并非初次诊断证明书,新增加了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03月13日作出的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新增加的两项诊断结论是否属于原工伤直接导致的,还是因其他因素导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更改工伤认定结论、重新认定工伤事故伤害部位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重新作出不予重新认定工伤事故伤害部位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3年9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称:高某系其工厂的职工,任职技术员职位,2013年8月28日9:13,其在车床区域给模具配件进行抛光打磨时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指;对于上述申报,高某签名、压指模予以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工作证、考勤日报、门诊病历等诊疗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工伤个人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高某于2013年9月17日因日常工作受伤,受伤部位是右手指,诊断为“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2017年8月16日,高某因“右食指创伤性神经瘤术后、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脊髓电极植入术+测试术后”,入院进行治疗;《深圳龙城医院出院小结》记载了高某2013年8月28日工伤及右食指后,右食指反复出现病症,高某一直在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延续过程,直至2017年9月13日从深圳龙城医院诊治出院。

  应高某的申请,被申请人的经办部门于2017年9月29日出具《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鉴定委托书》;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深劳鉴关字【2017】××号《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确认“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右示指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与2013年8月23日外伤之间构成关联性;无法确定“脊髓电刺激电极植入术+测试术后(左侧)腰背部手术切口痛”与2013年8月23日外伤之间构成关联性。高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原工伤认定结论。被申请人作出深人社工更决字〔2018〕××号《更改工伤结论决定书》,认定高某受伤之情形属于工伤;受伤部位是右手指,诊断为: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以“无法证明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已送达给××公司”为由,决定撤销上述《更改工伤结论决定书》。被申请人就关联性确认意见是否送达一事致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9年3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函复,2017年11月17日20时26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横岗中心营业部已将该邮件(邮件号:××)送达深圳市横岗188工业区,××公司,签收栏具备收件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及必佳公司公章。并附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城分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据,重新作出《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号),并依法送达高某及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认定的依据如下:

  一、事实依据:1、高某与××(深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对其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因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高某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高某系在工作时遭受机械伤害,经医疗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申请人与职工共同向被申请人主张,高某系因工受伤,并提供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证实此次受伤导致: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故被申请人依法认定高某属工伤,受伤部位为右手指,诊断为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

  二、条例依据。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高某受伤之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其属于工伤。

  三、××(深圳)公司的复议主张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主张,《更改工伤结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认为,依照有关病历资料中的病史记载、诊疗过程记载、《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高某确因工导致“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故本案认定事实并无偏差。另经补充调查核实,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将涉案的《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依法送达给了申请人,故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以上事实以及条例的依据,被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表述适当,请求依法维持。

  经查: 2013年9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称高某系其职工,任职技术员职位,于2013年8月28日9时13分,在车床区域给模具配件进行抛光打磨时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指。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工作证、考勤日报、门诊病历等诊疗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工伤个人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01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深人社认字(龙)【2013】第××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高某属于工伤,受伤部位是右手指。

  2017年8月16日,高某入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右食指创伤性神经瘤术后;2.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 功能障碍;3.脊髓电刺激电极植入术+测试术后。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关字【2017】××号《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确认高某2013年8月28日右示指外伤与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构成关联性。

  2018年11月14日,高某向被申请人申请更改原工伤认定中医疗诊断结论,增加两项:1.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2.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

  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8】第××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重新认定工伤事故伤害部位为:右手指;医疗诊断结论为:1.右手指皮肤受伤并甲床挫伤;2.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3.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

  另查:申请人不服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8〕第××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22日,本机关作出深复行复〔2018〕1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有送达给申请人”为由撤销了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8〕第××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

  2019年3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高某关联性确认意见送达××(深圳)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1月17日已将该关联性鉴定送达申请人,并附有EMS邮单和送达查询结果、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城分公司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第××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确认了高某2013年8月28日右示指外伤与右示指创伤性神经瘤、复杂性局部疼痛综合症功能障碍构成关联性,且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该关联性意见已经送达了申请人,已充分保证了申请人的异议权。被申请人具有依法认定高某为工伤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依据该关联性鉴定作出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并无违法或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19〕第××号《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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