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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行复〔2019〕1148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行复〔2019〕1148号

  申请人:钟某

  申请人:曾某

  申请人:吴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吴某1

  申请人:吴某2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光明街道广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区长

  申请人钟某、曾某、吴某、陈某、吴某1、吴某2、庄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7月13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新湖街道光明中心区项目”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1.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明细、银行支付凭证、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2.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3.征收决定及征地公告;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查,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已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至今未对此项申请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数局”)承担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办发〔2019〕××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区政数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构建区阳光政府有关工作。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钟某等7人提交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9年8月12日前答复申请人。(二)2019年7月16日,区政数局致函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光明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局,7月23日致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要求其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单位随即开展相关工作。(三)2019年7月24日、7月25日、7月29日,区政数局分别根据光明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局、新湖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的公开意见,初步梳理了回复意见。由于光明中心区项目(楼村)尚在开展进行中,为了掌握最新情况,2019年8月9日,区政数局再次致函新湖街道办事处,要求其根据申请内容对照梳理,提供最新进展信息。鉴于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仍在研提中,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区政数局于2019年8月9日将延期答复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告知其答复期限延至2019年9月9日。(六)2019年8月14日,区政数局根据新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信息公开意见,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七)2019年8月16日,区政数局致函区司法局,征求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法律意见。2019年8月27日,区司法局回复了关于该答复件的意见。(八)2019年8月27日,区政数局按流程将该答复件报区政府审批。目前该答复件仍在审批中,被申请人拟将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在2019年9月9日前答复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并未存在不作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应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 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后,被申请人所属工作部门区政数局先后分别向新湖街道办事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等部门发函就上述信息要求予以协助。2019年8月9日,经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区政数局将该案“依法延期至2019年9月9日前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2019年8月22日,上述7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另查: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被申请人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申请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方符合“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期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本案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确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依法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后至2019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其履职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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