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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行复〔2019〕1367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行复〔2019〕136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们曾是国有企业深圳市小汽车公司的老职工家庭,1993年8月,该公司变更为股份制企业,改名为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03年11月,××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后,变更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人。席某是1983年来深圳建设的基建工程兵,我们是退伍军人的家庭,席某曾是国企××公司正式老职工。主要纠纷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房 (简称涉案房屋),申请人九年多连续不断地长期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信访办的导访下,我们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遗留的职工安居房产权纠纷,这是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和××公司人为造成的,我们请求行政机关妥善处理解决涉案房屋产权纠纷,但长期未得到彻底解决。

  2019年7月,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简称罗湖区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罗湖区政府公开提供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76)期的内容(简称会议纪要76),“关于研究有关住房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罗湖区政府为主办单位,经过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区政府等召开会议研究,会议结合与会部门意见议定。一、解决该信访问题既要尊重事实、全力推进,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要避免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其它问题发生。该信访问题不宜通过办理住房房改手续及确权途径予以解决。二、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较为可行,原则同意按此方案推进解决该信访问题。请罗湖区明确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统筹推进,合理安排好推进解决的时间及进度;请市国资委等单位给予积极配合。根据(会议纪要6)二个议定事项,申请人请求罗湖区政府公开提供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帮助我们彻底解决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遗留的职工安居房(房改房)产权纠纷。2019年8月19日,罗湖区政府答复不予公开议定的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申请人认为罗湖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五条,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职责属于政府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九条第十三项,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可见,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职责的履行方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与其工作部门的关系,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市政府是罗湖区政府的上级领导,本案(会议纪要76)所议定的二个事项内容,已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罗湖区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会议纪要76)文件的效力之前,罗湖区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市政府(会议纪要76)的贯彻落实“法定职责”的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因此,市政府监督并督促罗湖区政府依法、正确、全面履行(会议纪要76)议定事项,也即成为罗湖区政府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因为第二项写明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较为可行,原则同意按此方案推进解决该信访问题,所以我们请求被申请人罗湖区政府公开提供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申请人认为罗湖区政府未履行市政府(会议纪要76)法定职责,长期未解决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所遗留的职工安居房产权纠纷。涉案房屋产权争议虽然是第三人××公司人为造成的,但是经过我们九年多的上访和诉讼,长期未得到解决。因我们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我们管不了企业,只有行政机关才能管理企业,所以只能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我们解决涉案房屋产权纠纷历史遗留的问题。市政府为此事召开了会议,就应该以(会议纪要76)为依据,可是罗湖区政府不依法履职。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政府诚信施政,带头履行行政契约和会议纪要才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请市政府监督罗湖区政府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因此,罗湖区政府应当按照上级领导市政府(会议纪要76)给申请人提供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并牵头统筹推进,直到该涉案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现在,我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综上所述,申请人八项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请求罗湖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彻底解决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遗留的职工安居房产权纠纷。被申请人罗湖区政府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理由明显不充分。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和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应尽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有权力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为被申请人罗湖区政府的行为属于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三)1、2、5条类型,所以请求市政府按照以上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事项作出决定,撤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申请人罗湖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针对涉案房屋现状,公开提供(会议纪要76)期中议定制作的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并明确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统筹推进,使申请人的家庭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和补偿,直到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公司之间的涉案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请求市政府根据申请人其它相关联的七项请求事项给予公平裁决,我们要求享受本栋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总之,我们请求市政府根据涉案房屋现状,尽快彻底解决为止。我们口头致谢!

  请求:1.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公开提供“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76)期中议定制作的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并明确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统筹推进,使申请人的家庭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安置和补偿,直到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该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

  2.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产权归属,归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向职工出售的安居房,有义务协助安居房买受人办理安居房房改申报手续,以及房地产登记手续和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申请人要求享受本栋职工同等福利待遇,使申请人的家庭成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安置和补偿。

  4.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在规定期限内跟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按照房改政策结清房款,进行变更分割登记、转移登记;或者由××公司制定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使申请人成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我们要求享受本栋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直到该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

  5.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由被申请人罗湖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征收,被申请人跟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使申请人的家庭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我们要求享受本栋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直到该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

  6.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行政征收,深圳市人民政府跟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使申请人的家庭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我们要求享受本栋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直到该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

  7.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直接公开提供、或者制定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使申请人的家庭能够得到合法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我们要求享受本栋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直到该房屋产权纠纷彻底解决为止。

  8.请求深圳市人民政府书面指导告知申请人针对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的房屋现状,给予救济途径,申请人怎样写申请书才能彻底解决该房屋产权纠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罗湖区人民政府解决申请人住房信访问题的解决和实施方案”仅为方向性、原则性的推进思路,具有讨论记录、报告信息、过程稿等内部信息属性。

  1.《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76)》(以下简称《市办公会议纪要》)所指“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仅为方向性、原则性的推进思路。

  《市办公会议纪要》所指“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是罗湖区提出的推进该项工作的解决思路,主要是指:1.各级信访部门共同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和政策解释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信访人通过申购安居型商品房解决信访问题;2.市国资委、市投资控股公司加大力度协调××公司,与信访人协商补偿方案;3.罗湖区与××公司协商具体化解方案;4.××公司和××公司按照信访人所住房屋评估价,各资助一部分作为信访人解决住房问题的补偿款;在明确房产归属后,由上述两公司与信访人共同协商解决翠竹路××号××栋××房改问题等。上述解决思路需要市相关部门、各级信访部门、××公司、××公司及当事人共同参与、协商解决。最终能否达成申请人的诉求,取决于申请人与××公司、××公司能否达成一致。

  2.后续工作证实了“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仅为推进该项工作的内部信息,具有过程性质,不是最终确定可行的解决措施。

  事实上,由于申请人信访事宜处理的法律难度、职责划分的复杂等因素,在《市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被申请人在2013年4月24日再次向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请示,请求其搭建平台,协调市有关部门处理、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2013年5月29日,“区领导接访日”再次接访了申请人,仍在研究解决方案。2014年3月、4月,仍在组织相关部门、××公司、申请人研究解决方案。这些后续工作的开展,也证明了《市办公会议纪要》所述的“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仅为“过程稿”,罗湖区按照《市办公会议纪要》的会议精神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3.《市办公会议纪要》证实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

  《市办公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听取了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席某等四户家庭住房信访问题(以下简称该信访问题)汇报……为此,罗湖区曾于2012年7月先后两次召集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及××公司、××公司进行协调,并形成了有关解决方案。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提请市政府研究”“二、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较为可行,原则同意按此方案推进解决该信访问题。请罗湖区明确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统筹推进,合理安排好推进解决的时间及进度……”

  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证实了如下三个基本事实:

  第一,《市办公会议纪要》是研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席某等四户家庭住房信访问题的请示而做出的会议纪要,所涉及到的“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并非会议材料,只是会议讨论中涉及的信息,属于讨论记录性质。

  第二,根据《市办公会议纪要》所议定“二、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较为可行,原则同意按此方案推进解决该信访问题”,“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系在深圳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请示事项过程中,向市政府办公会议报告的信息。

  第三,根据《市办公会议纪要》所议定“请罗湖区明确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统筹推进,合理安排好推进解决的时间及进度……”,说明“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需要罗湖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分工和工作计划,需要进一步落实为可执行的具体工作方案以及可能需要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市办公会议纪要》所讨论的“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过程稿”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规定,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市办公会议纪要》所审议事项和议定内容看,“罗湖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讨论记录、报告信息以及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属性,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相关参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762号” 《李家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中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项明确,“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李家来向庐阳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19日常务会议对110号关于龙王唐岗复建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汇报内容。”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不直接对李家来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依法不属于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庐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合肥市政府收到李家来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及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家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前述案例与本案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即在政府会议中的汇报内容,不具有可公开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虽然前述案例发生在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之前,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过程性信息”认定的理念仍具有确定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申请,2019年8月1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三、关于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其他复议请求,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无需答复。

  经查:2019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敬爱的罗湖区人民政府:请贵局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76)的内容,以罗湖区信访办为主办单位,经过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建设局等召开会议,请求贵局提供具体解决和实施方案。我们叩头致谢!”“所需信息的用途  我们家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就有权申请购买房改房,用于解决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遗留的职工安居房产权问题。”2018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对该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特此告知。”同日,申请人当场收取该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本案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依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8月19日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9日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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