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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复决〔2019〕4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司复决〔2019〕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马晓歌,局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大楼19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翁某律师具有执业资格,且执业原件未存在涂改痕迹,但是他没有用他的执业原件去办理案件,而他是用他的律师复印件去办理的,提交律师复印件是涂改过的,就是提交的虚假证据。翁某律师提交的律师复印件是故意、有意、恶意去涂的,而不是复印机出错所导致的,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作出鉴定。申请人依法依规让律师为其申诉,让律师提交申诉材料《受害人供述》是天经地义的。律师不提交该份证据,让其自行提交,其请律师没有意义。翁某律师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上面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而是由律师代签;律师拒绝向申诉机关提交该份材料,律师用涂改后的假律师证办理案件,律师不守法,他没有资格拒绝递交该份材料;请求深圳市检察院依法复查该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律师存在报复心态和恶意心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对申请人陈某投诉案件的调查职责。2018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投诉的相关材料,随后,被申请人开展对本案的调查,向被投诉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发出了调查通知。被投诉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律师翁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翁某律师进行调查,并查明相关事实。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发出了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二、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陈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出具收费发票,未存在违规行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翁某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陈某两笔5000元和3000元支付律师费共8000元,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8年8月1日、8月21日开具发票。被申请人未发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三、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向司法机关提交了虚假证据,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申请人陈某投诉翁某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虚假的律师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经核对执业证原件后,可以确认翁某律师具有执业资格,且执业证原件未存在涂改痕迹,在这一情况下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涂改后的执业证的复印件与事实不符,且深圳市检察院亦未认定翁某律师提交了虚假证据。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翁某未经其本人同意向司法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发现翁某律师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证据等违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理决定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 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并提交了相应材料;12月6日,申请人补交了申请材料;

  2018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及发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陈述和佐证材料;

  2018年12月4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和被投诉人翁某律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翁某律师办理陈某刑事申诉案件情况说明》、工作内容、发票、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律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019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依法延期30日;

  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事项。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职权。

  经本机关核查,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程序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投诉人不存在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签章的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显示,被投诉人翁某律师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受害人供述》;且经调查显示,并无任何客观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投诉人翁某律师存在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申请人称《调查取证申请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该签名处已注明了“翁某代”,且该《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以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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