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司复决〔2019〕9号
申请人:杨某1
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谌小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以罗司函〔2019〕××号《关于杨某1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走访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王某1不尽责代理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回复,回复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理,故请求行政复议:1.对反映代理律师王某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得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该律师的正当理由是因庭前安检延误。在开庭时,王某1律师迟到约20分钟,并且因法官批评其行为与法官争吵,造成该案在代理律师到庭前法官已经要求申请人方追加证据,而取证成本高于涉案金额。在开庭后因当事人父亲到庭提供证据,申请人在法庭安检室接应,然而并未见到代理律师王某1到此安检。2.对申请人反映代理律师王某1不尽责代理不辩护从不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回复。由于开庭前三天广东××律师事务所突然通知原来代理的律师因时间冲突不能出庭,更换主办律师为王某1。王某1自称对这个案件所了解的信息就是一封诉状书,但从未主动与当事人通话了解案情,导致在法庭上哑口无言。3.对反映代理律师谋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未作出回复。代理律师王某1为了节省时间成本避免案情发展复杂化,向申请人方施加压力,告知申请人方无论官司胜负都由申请人方承担超出涉案金额4万元的取证费用。经再三确认王某1依然保持此说法。但事后申请人方向其他律师了解到取证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来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4.王某1律师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的宣传,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因律师拒绝辩护并且误导当事人接受调解,造成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时间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5.请求上级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以上关于律师不尽责代理和故意迟到的行为得到多位司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回复是,如果迟到未影响到继续开庭就不对律师做处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点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到六个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已做到尽职调查。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局移送的关于申请人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的有关材料。审查后,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补充投诉材料。5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补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并在打印的投诉函上补充写明“请求相关部门查处上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监管,并且责令该律师事务所退回律师费,赔偿因违法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同日,工作人员就该投诉函中涉及的(2019)粤0306民初××号案,通过办公电话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西乡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刘某了解广东××律师事务所王某1律师在该案中的代理情况,并制作了电话询问笔录。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前述投诉的罗司律字[2019]第××号投诉受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5月27日,工作人员到广东××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针对投诉函中反映的问题,分别听取了该所负责人钟某及该所王某1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接收了该被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5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和文书送达。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合法适当。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调查,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8月26日,申请人因其姐杨某2的合同纠纷案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7000元律师费。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遂指派该所张某律师作为原告杨某2的代理人介入案件办理。在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张某律师因在广州处理广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业务时间上有冲突,广东××律师事务所便向申请人通报相关情况,并在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把该案的开庭工作交由该所王某1律师负责。2019年4月3日9时15分,上述民事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西乡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9)粤0306民初××号],该所王某1律师的助理王某2先到庭,王律师因庭前安检原因后到庭,在其向法庭说明理由后,法庭允许其作为委托代理人继续参加调解活动。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王律师依法履职尽责,一方面及时将原告杨某2的另一委托代理人由其助理变更为杨某3(原告杨某2之父),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原告杨某2反馈调解意向和方案,调解协议也是在获得原告杨某2的同意后,由其父亲最后签字确认,调解内容详见(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关于广东××律师事务所不顾当事人反对强硬更换律师、强硬安排导致律师有情绪代理案件、该所王某1律师不主动了解案情、不代理不辩护、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证据不足;至于申请人反映的该所王某1律师不按时出庭,如前所述,其是因庭前安检延误,且其助理已早早到庭准备,并在王律师向法庭说明理由后获得法庭允许,继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加调解活动,涉案纠纷也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该所王某1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关于要求对被投诉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诉求证据不足,故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另外,申请人要求责令该律所退回律师费并赔偿因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的罗司函〔2019〕××号《关于杨某1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作答复内容合法适当,建议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上述答复。
经查: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的投诉材料。申请人投诉时提出广东××律师事务所不顾当事人的反对强硬庭前更换代理律师、在广东××律师事务所强硬安排下导致律师有情绪代理案件、该所王某1律师不主动了解案情、不按时出庭、不代理不辩护、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等问题,要求对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进行查处等。申请人亦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民事委托合同》、编号为××的《发票联》、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材料、《民事起诉状》、(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
2019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向(2019)粤0306民初××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某核实王某1律师的代理情况。
201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投诉,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告知书。
2019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对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亦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庭前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调解书、裁定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
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罗司函〔2019〕××号《关于杨某1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被申请人查明2018年8月26日,申请人因其姐杨某2的合同纠纷案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7000元律师费。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遂指派该所张某律师作为原告杨某2的代理人介入案件办理。在案件开庭日期确定后,张某律师因在广州处理广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业务时间上有冲突,广东××律师事务所便向申请人通报相关情况,并在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把该案的开庭工作交由该所王某1律师负责。2019年4月3日9时15分,上述民事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西乡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9)粤0306民初××号],该所王某1律师的助理王某2先到庭,王律师因庭前安检原因后到庭,在其向法庭说明理由后,法庭允许其作为委托代理人继续参加调解活动。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王律师依法履职尽责,一方面,及时将原告杨某2的另一委托代理人由其助理变更为杨某3(原告杨某2之父),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原告杨某2反馈调解意向和方案,调解协议也是在获得原告杨某2的同意后,由其父亲最后签字确认,调解内容详见(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调查,申请人反映的关于广东××律师事务所不顾当事人反对强硬更换律师、强硬安排导致律师有情绪代理案件、该所王某1律师不主动了解案情、不代理不辩护、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证据不足;至于申请人反映的该所王某1律师不按时出庭,如前所述,其是因庭前安检延误,且其助理已早早到庭准备,并在王律师向法庭说明理由后获得法庭允许,继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加调解活动,涉案纠纷也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该所王某1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要求认定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故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另外,申请人要求责令该律所退回律师费并赔偿因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2019年6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罗司函〔2019〕××号《关于杨某1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书》。申请人对此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的投诉,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申请人要求查处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的诉求证据不足,并据此作出罗司函〔2019〕××号《关于杨某1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书》,并无违法或不当。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以罗司函〔2019〕××号《关于杨某1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王某1律师违法违规案件的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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