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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复决〔2019〕10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司复决〔2019〕1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大楼19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晓歌,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以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举报上海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的刘某律师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请人前夫胡某和申请人分居三十年,只是离婚手续没办,2019年2月15日才办妥。申请人今年已70周岁,在杭州高校美术资料室工作到2004年退休。直到2018年10月14日,宁波××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到杭州找到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被牵扯到一个案子中,有一个《确认函》的签名如不是申请人签的,他可上去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上诉期已过),申请人只能委托他去。方知2013年胡某为骗取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1.6亿融资巨款,须以其占99.8%的公司股权抵押,但他们双方都知道没有申请人在场的确认同意,他们的签约不合法,因从法理讲,胡某的资产有一半属于申请人,但他从不让申请人参与其公司任何经营活动,申请人也不知晓其资产情况;同时新×公司为获更多高利息回报也需要把本金做大做实,要求深圳市天×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全部股权抵押,因此他们为各自利益最大化,共同需利用申请人的姓名和胡某配偶的身份虚构了个“王某”做伪证,之后新×公司通过起诉,胡某通过冒充申请人“委托刘某”出庭答辩,全程把申请人蒙在鼓里,达到了误导法院错误判决陷害申请人的目的。案中关于申请人的所谓主体事实证据纯属子虚乌有。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申请人毫无真实民事法律关系的重庆××信托公司起诉书把申请人列为“被告”,为做实原告出具的伪证《确认函》中称“本人王某为保证人胡某的配偶,本人同意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新华信托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刘某以所谓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一审,该言行是其被授意扮演虚构“王某”的演戏,为让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申请人知晓并签署了该伪证,误导法院错判陷害申请人,符合《刑法》虚假诉讼构成要件。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举报中心举报是因司法局律管处是监管律所及律师依法执业活动的,5月8日受理(深福司律投受字〔2019〕第××号)。接着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律管处要求,陆续寄了有关判决书及证据。但从被申请人的律管处受理申请人举报后两个月的答复书看,竟毫无作为。该答复书称“刘某律师在××所执业期间属于授薪律师,受××所的指派代理你”,此所答非所问,明知申请人要求调查的是:申请人本人与××所(包括刘某)从未有任何瓜葛,××所凭什么指派刘某代理申请人?难道授薪律师就可不经与申请人当面沟通就“代理我”参加虚假诉讼吗?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称“已责令××所就接受委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请问对此涉及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难道仅用整改“委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就能蒙混过关吗?申请人当初举报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被申请人的律管处把该“接受委托不规范的问题”形成具体文字的东西给申请人!请问,该答复书所称刘某“受××所的指派代理你”能成为其合法代理申请人的理由吗?被申请人的律管所所答非所问是履职水平还是职业道德问题?应该是涉嫌包庇其管辖区××所违法接受他人委托(冒充受申请人委托)恶意参与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问题。该所谓整改“接受委托不规范”只是敷衍对申请人举报虚假诉讼的虚伪托词。经查,二审法官2018年11月7日开庭接到申请人聘请的张律师当庭提出“刘某在一审中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不是王某本人签字,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的请求”后,8日打电话要求刘某“对王某委托手续事宜提供书面说明”,刘某11月12日所提交的“情况说明”称:她基于对胡某“合理的、基本的信任,于2017年12月10日将授权文件样本及开庭需要提供的主体资料发送给胡某的助理尤某(电话1868066××)”。尽其所言自认:发送往返都只经胡某,开庭前后都只与胡某联系汇报,从未与申请人谋面不曾联系过申请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也没寄给申请人等,依法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所谓申请人“授权委托刘某”纯属谎言。被申请人答复前难道没查清所谓申请人给刘某的“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也是12月10日并摁有手印?答复书须举证2017年12月10日这一天申请人现身在深圳天×公司,否则该“授权委托书”怎么可能是王某签字摁手印呢?冒申请人名签字摁手印就是伪证。依据《民事证据规定》,只有适格当事人现场签字手印及相关证言证词,才是有效证据。1997年之前期间,申请人因发现胡某与多名女人姘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有关证据申请人已给被申请人的律管处),曾闹离婚。故1997年1月份女儿户口迁到海南后,申请人从此再也不去深圳,胡某不让申请人知道有关他在外一切情况,至今也有二十几年了。所以申请人都不知道胡某公司的名称地址,从判决书才第一次看到天×公司名称地址。因当时申请人前夫胡某刻意隐瞒与申请人毫无真实民事法律关系的重庆××信托公司起诉申请人,申请人不可能有请律师去参加该案的需求。当然如果申请人当时知道已经发生这起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陷害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的反应就是申请人现在所做的,直接收集揭穿其罪恶的证据,亲自出庭自证清白。从动机说,申请人绝不可能有为胡某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女人和私生子女谋利益而承担所谓“担保保证”的动机。从时间地点说,申请人有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寄到杭州里东山弄××幢××单元××室)给申请人的2010-2018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各时间点均有相对应病历记录证明。总之,申请人有充分证据链证明新×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是伪证是孤证。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关于《授权委托书》《确认函》是否系本人签署问题,(2018)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生效判决”,证明被申请人不仅不懂法且缺乏职业道德。但凡懂法的人都知道对生效的判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计有十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正因为申请人有确凿证据推翻最高法第五巡庭终审对申请人的错误判决,已得到最高法(北京)本部再审立案庭受理。国家对虚假诉讼立法,是要下决心治理黑恶势力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特别还有执法者作保护伞,让搞虚假诉讼的人逍遥法外,清白无辜的人受追诉,黑恶势力利用司法作案如此轻易得逞必将引起国家更大关切。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深圳政府对所辖司法人员加强教育,杜绝他们今后再继续对虚假诉讼案的举报进行敷衍,不仅为申请人,更是为杜绝虚假诉讼泛滥司法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案件的答复决定符合律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所刘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申请人诉称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初××号判决书中称其作为被告委托了××所的刘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刘某律师伙同其前夫胡某和新×公司等人利用其姓名和身份,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做伪证,侵害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5月8日受理了该投诉事项,制作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深福司律投受字〔2019〕第××号),并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送达申请人。2019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所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调查通知书(深福司律投调字〔2019〕第××号),并依法开展调查。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律师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并依法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所送达整改通知书(深福司改字〔2019〕第××号)。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流程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该投诉已开展充分的调查,对投诉事项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关于《授权委托书》《确认函》是否系申请人本人签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事项作出生效判决,最高院判决对申请人否认上述签字的事项不予支持;(二)刘某律师在××所执业期间属于授薪律师,申请人、天×公司及胡某与新×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系刘某所属律所承接的案件,其受××所的指派作为该案代理律师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其已就相关代理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庭作出情况说明,申请人诉称刘某律师恶意串通胡某、新×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无相关证据证明;(三)基于胡某及其控制的天×公司系××所的常年法律客户,且胡某与申请人当时系夫妻关系,××所与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所为天×公司、胡某及申请人与新×公司纠纷一案提供委托代理服务,指派刘某律师作为胡某和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代理服务费用。就××所存在接受委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所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理决定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

  经查: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所刘某律师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材料。

  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福司律投受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

  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所作出深福司律投调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调查通知书》。随后,××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的刘某律师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19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所作出深福司改字〔2019〕第××号《整改通知书》。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答复称:“经查:一、关于《授权委托书》《确认函》是否系你本人签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事项作出生效判决;二、刘某律师在××所执业期间属于授薪律师,受××所的指派代理你、天×公司及胡某与新×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你称刘某律师恶意串通胡某、新×公司侵害你合法权益无相关证据证明;三、我局已责令××所就接受委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9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申请人对此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所刘某律师的投诉,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刘某律师恶意串通胡某、新×公司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主张无相关证据证明,并据此作出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并无违法或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以深福司律投答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事项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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