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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复决〔2020〕1号

来源: 日期:2020-05-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司复决〔2020〕1号

  申请人:陈某1

  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谌小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以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程序合法。2019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市局移送的申请人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陈某2律师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并于12月13日制作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及时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反映,陈某2律师参与了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对陈某2律师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系要求对陈某2律师等有关人员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是否属实,应由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调查判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查:2019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等人投诉广东××律师事务所陈某2律师的有关材料,其中申请人与何某、王某于2019年11月15日签署的《关于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的举报书》载明申请人等人提出的举报请求为“要求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答复称:“经审查,你投诉的事项系要求对陈某2等有关人员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是否属实,应由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认定,本机关不具有调查判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此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本机关提交了其与何某于2020年1月6日签署的《关于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的举报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的申请人与何某、王某于2019年11月15日签署的《关于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的举报书》已明确记载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系要求对陈某2等有关人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该投诉事项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故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违法或不当。申请人虽在本案中向本机关提交了一份其与何某签署的《关于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的举报书》,并在该举报书中提出“要求罗湖区司法局对广东××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撤销该律师事务所,撤销陈某2的律师执业证,在律师协会把黑律师陈某2通报批评,其他犯罪事实移交司法机关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举报请求,但本机关亦注意到,申请人提交的该举报书中仅有申请人与何某的签名,并无另一举报人王某的签名,且该举报书签署的时间为2020年1月6日,明显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的申请人与何某、王某三人共同于2019年11月15日签署的《关于对陈某2、胡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等黑恶势力暴力犯罪和软暴力犯罪的举报书》不同,且涉案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的作出时间亦早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该份举报书的签署时间,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理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以罗司律字[2019]第××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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