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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程序规范

来源: 日期:2020-04-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接待人员接受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填写收案登记表,一并交由复议处内勤登记、立卷,呈报复议处负责人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受理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后, 承办人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应该受理的, 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原则上呈报复议处负责人决定,情况特殊或案情重大的,由复议处提出意见报复议办负责人决定。

  三、复议处或者复议办负责人决定后,内勤将案件登记编号。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四、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主张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又无证据证实,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提示被申请人就送达时间举证。但申请人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除外。

  五、经审查后,承办人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的,应按本办关于集体讨论的有关规定提交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认为不应受理的,由承办人草拟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复议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复议办负责人决定。

  复议办负责人决定后,内勤将案件登记编号。由承办人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六、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由承办人草拟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经复议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复议办分管负责人签发后,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七、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复议申请,经复议办负责人批准后由复议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依受理程序办理。 

  八、审理案件坚持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案件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经复议处集体讨论后,可按规定提交复议办办务会议讨论,或征询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

  十、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复议处负责人审定后报复议办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请求,或由承办人制作撤回复议申请笔录。承办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查后报复议办分管负责人签发。

  十二、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十三、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承办人应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查并经复议办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四、按照《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的,承办人应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查后报复议办负责人签发,送达当事人。

  十五、承办人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后草拟复议决定书。

  十六、承办人应将起草的复议决定书最迟于审理期限届满前7日报复议处负责人审查,复议处负责人审查后最迟于审理期限届满前5日报复议办负责人签发。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由复议办分管负责人签发,其他复议决定书及重大案件的复议决定书应由复议办负责人签发。

  十七、复议决定书经报批后,承办人应将复议决定书交内勤编号,并校印、送达。

  十八、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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