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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日期:2017-03-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以提高司法行政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为前提,以落实和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基础,努力规范司法行政工作中各项行政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个维度共同推进。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既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从依法行政的本质来看,其核心是监督规范行政权,保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与依法治权,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对行政权进行全方位的规范。

  (二)依法行政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依法行政、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的落实,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行政首长是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制度,成立深圳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蒋溪林

  副组长:任继光、林开榕、徐 鹏、梅爱民、刘 虹

  成 员:蔡曙光、鲍国兴、黄 明、朱建军、孙树明、郑裕兴、林扶庆、熊松青、刘潼修、朱向坡、龚艳梅、曹伟杰、杨建涛、牛兴湖、杨少彬

  (二)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各区司法局、直属各单位配备1名以上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要选调政治思想坚定,法律专业知识牢固,善于研究问题的同志从事法制工作。市司法局聘请1至2名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参加我局的立法草案和重大法律工作项目的讨论;参加重大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讨论;为我局行政诉讼案件以代理人身份参加出庭应诉;参与重大合同的审查等。

  (三)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深化制度执行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努力成为依法行政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三、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职权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二)坚持程序法定原则。要把法定程序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必经程序,大力加强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保证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三)坚持权力公开运行原则。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继续做好行政权力全面清理工作、编制权责清单目录、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流程网上公开,同时要强化对平台运行的监督,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和维护。

  四、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对备选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以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可实施。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需要报送决策备选方案以及进行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五、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依法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执法权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委托协会或其他单位行使。

  (二)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切实执行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处室办理案件应当坚持内部集体讨论制度,对法律服务机构拟处停业整顿和对个人拟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提请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召集案件调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和聘请的法律顾问,以集体讨论会的形式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案件办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要细化、量化司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其办理的时限、方式、程序等进行量化;对于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3个至5个裁量阶次进行量化。

  (六)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裁量权、执法文书、执法人员,编制权责清单目录,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将权责清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更新,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应当制作规范统一的执法案卷,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认真执行市法制办印发的《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定期检查或者抽查执法案卷,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八)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九)做好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统一部署,每年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统一报告,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有关实施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以及清理意见,于每年十月向局法制工作机构报送。

  (十)加大执法评议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我局制定的《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落实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

  (十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依法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对依申请公开的,应当进行书面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要杜绝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等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发生。

  六、规范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程序

  (一)规范行政投诉案件受理。业务处室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报业务处室负责人审阅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当事人来访投诉的,业务处室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记明投诉事项、事实和理由,投诉日期及联系方式,投诉人签名确认,记录人、在场人签名。其他部门收到投诉,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将投诉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处室处理。

  (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收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投诉案件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及时全面的原则。

  (三)规范行政投诉答复。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结果,业务处室依照程序作出答复:投诉事项经查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出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规定处理。

  (四)规范行政投诉答复文书送达。送达行政投诉答复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近亲属、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无法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七、规范行政复议程序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及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以非正式文书、电话或者口头提出的复议申请,都应作出相应处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工作机构审理案件应当坚持内部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依法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违法、强迫和解、调解,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案时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执行等环节的办案时限的规定,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六)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依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七)坚持违法必究、有错必纠。法制工作机构在法定时间内阅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业务处室应当配合法制工作机构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提出部门意见。对被申请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应当确认违法、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克服上下级机关之间照顾面子、袒护下级的倾向。

  (八)规范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法定效力,被申请人应当自觉执行,认真履行决定书设定的各项义务。严格落实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责制度。

  八、提升行政应诉能力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应诉队伍。司法行政部门由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指派熟悉案情的人员协助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二)依法签收行政诉讼文书。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行政诉讼,要及时领取行政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做好签收工作。

  (三)认真做好答辩及举证工作。业务处室起草完答辩状后,应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及时报送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意见书、证据和依据提交审判机关。

  (四)按时参加庭审。市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时委托的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派律师出庭;不委派律师代理的,原则上由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处室各指派一人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律师出庭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由业务处室派人与律师共同出庭应诉。单位负责人每年出庭至少一次以上,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诉讼,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切实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履行,按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书的落实情况。法院裁定撤销原行政行为的,由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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