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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1-04-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各区司法局、新区政法办、深汕党政办、市律师协会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21〕46号)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继续按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考核。现将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市 2020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

  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此次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检查考核阶段:2021年4月12日至5月31日。

  暂缓考核、重新考核和申请复查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6月1日后,线上(网上)考核流程的申请功能将关闭,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所应当按照程序经区局审核合格后,将纸质材料自行递交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提交书面材料,市局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并予以备案登记。

  三、考核内容与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对律师事务所重点做好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党建入章程情况;单独或联合设立党组织情况;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织负责人,落实“一肩挑”情况;律师事务所党建规范化建设情况等。(充分运用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建考评结果)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业务档案建立、印章和介绍信(所函)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制度等。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如:普通合伙所是否因合伙人受到行政处罚丧失资格条件、合伙人退伙等原因导致合伙人不足三名;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等。

  (四)律师事务所执行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监督和指导律师代理重大和群体性案件、集体讨论辩护(代理)意见等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对开展的清理违规兼职律师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本所律师仍然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况,律师所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六)本次年度考核结合全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于专项治理不配合的所,我们会重点核查,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将评定为“不合格”:

  1. 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 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 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 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 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材料和流程

  2020年度考核工作继续按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考核同步进行。

  (一)准备考核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在往年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的规定办理。对考核对象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有疑问的,可以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时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考核时间晚于分所的,考核结束前需补交总所考核结果。

  (二)完成线上考核。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切换区域和部门”中选择“省级部门-省司法厅”,切换至“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选择“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登录后,选择“年度考核业务”事项进行办理。

  (三)办理线下考核。申请人及各区司法局具体操作流程与去年相同,由区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局终审。其中公职律师(不含公职所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市局收到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审查,并在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及将备案结果抄送市律师协会。具体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号)的规定办理。

  (四)确定考核结果并录入备案。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同时将结果报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分别录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并予以备案登记。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等情形需要继续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程序分别向所在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五、组织实施

  (一)律师所自查总结阶段(4月 12日至4月23日)

  1自查总结

  准备年检材料(见附件1)。其中设立于本市的分所需提交省外总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但总所检查考核晚于我市的,可暂缓提交;设立于本市的总所需提交各地分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但分所检查考核晚于我市的,可暂缓提交。

  2完善信息

  完成自查总结后,通过登录广东法律服务网(https://www.gd.12348.gov.cn)进入“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系统)”,重点排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主要信息包含:政治面貌、党组织名称、表彰评级等信息是否精准、规范;是否有国(境)外机构表彰、评级评价结果(若有,一定要删除);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楚;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信息项是否准确,如律师姓名、执业机构、执业类别等,律师事务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地址等;是否存在遗漏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项,如需要公示的年度考核、处罚、处分、专业律师评定、分所、境外分支机构等。律所还要结合党员律师信息摸底排查工作情况,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进行核实完善,确保党建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律师事务所应督促本所律师通过“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上传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如不符合要求的会导致年审不通过。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完善后的信息,将同步在广东法律服务网(https://www.gd.12348.gov.cn)及广东省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合(诚信系统)公开。

  3、网上申报

  律师所通过平台考核系统“年度考核”栏目提交电子申请时,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注明考核结果。具体申报流程指引见附件6。

  (二)区局初审阶段(4月19日至4月30日)

  1、初审

  司法行政机关按时审核律师所报送年度考核书面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4月30日前报送考核结果及年检工作总结纸质材料并将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区局对考核等次建议“不合格”的,应责令被考核律师所进行整改,并视情节提请市局予以行政处罚。

  2、存疑核查

  区局认为律师所报送的执业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存疑的,应要求律师所作出说明和补充,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市局审核(5月6日至5月31日)

  1、确定等次

  市局收到律师所申报材料后,对律师所2020年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与市律师协会同步对律师所及律师开展审查。

  2、重新审查

  市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所报送的材料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检举、举报的,视情况可进行调查核实或退回区局重新审查或委托市律师协会调查。

  3、公示环节

  确定律师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局以分批次的形式通过深圳市局门户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7日。

  4、重新考核

  被评定为拟“合格”的律师所,在公示期内发现存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局责令重新考核和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5、复查程序

  律师所如有异议,应自公示日起10日内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查,市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督促违规兼职的律师以及不符合继续领取内地专职律师执业证条件的人员尽快完成整改。去年,省厅组织各地市开展律师违规执业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仍有部分律师承诺延期完成整改。律所主任要跟进督促律师尽快注销企业任职,或者按规定提请撤销许可或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律师已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人员,包括无法进行兼职清理的,领取了专职律师执业证但取得了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人员,应当换证或及时注销律师执业证。

  (二)及时上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及暂缓年度考核等三类人员名单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报市司法局并收回执业证书。

  (三)做好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填满、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由协会报送名单数据,司法局统一办理换发执业证书工作。

  当前使用的港、澳、台居民律师执业证扉页内容为:“本证为港、澳、台居民获准在中国内地(大陆)从事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持证人执业范围为内地(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司法部公告等准予从事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代理活动。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因此前发放的港澳台居民律师执业证书与当前使用的律师执业证扉页内容表述不一致,请各区局组织本地的律师事务所核对本所港、澳、台居民律师现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扉页内容,如与当前证书扉页内容不符的,应在本次年度考核期间为律师换证。

  七、注意事项

  1、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对外办公;

  2、区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提交检查考核材料,如有延缓或提前,事前应报告市局和告知市律师协会;

  3、市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同步考核期间,律师所如无法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应向住所地区局及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提前或延迟;

  4、深圳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临时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时办公室)设在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楼1614会议室;

  5、今年由各区局自行收取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6、区局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年度律师所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书面、电子版报送市局律公处。

  7、因故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律师执业证统一由市律协代收,市律协收齐后将名单及律师执业证报送市局律公处。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核查,确保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专人专项负责、车辆物质等后勤保障到位、任务圆满完成。如在实施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向市局律师公证管理处或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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