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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1-07-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1〕1240号

申请人张永兴:

  你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未对你编号为1440303002020122405110025的投诉给予奖励违法,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1〕1240号),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你如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4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

  (联系人:宋茜,电话:0755-8305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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