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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来源: 日期:2021-09-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根据《深圳市2020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深审财报〔2021〕24号)审计发现的问题,我局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税收入、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未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龙岗区法院、南山区法院、龙岗区检察院、罗湖区法院、市司法局、团市委等6个单位自有资金账户存在非税收入、结余资金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未按要求清理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的情况,涉及金额872.97万元”。其中,涉及深圳司法局结余资金129.18万元。

  同时,审计报告中指出:“审计指出问题后,罗湖区法院、龙岗区检察院、市司法局、南山区法院已将非税收入、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560.48万元上缴财政”。

  整改情况:在收到审计取证单后,我局已于2021年6月8日按规定将结余资金129.18万元全额上缴财政,在正式报告前整改完毕,整改资料已提交审计组。

  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定期对自有账户余额进行清理核实后,将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及时上缴财政。

  二、“移动终端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浪费现象”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通过大数据对2020年支付运营商款项超过10万元的数据进行了抽查,审计发现2018-2020年,33个预算部门共计41个预算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电信服务套餐并提供配套手机,2020年已配备移动办公存量设备约8748套,2018-2020年签订合同总金额6,617.94万元。审计发现,移动终端配备标准较高、部分单位配备范围广、更新周期短,导致移动终端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浪费现象”。

  整改情况:对于报告中提出的“移动终端使用存在的问题”,我局综合考虑司法行政云终端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根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云终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报告期间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配发范围。修订《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云终端管理规定》,原“第五条用户即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云平台的桌面版、移动版等访问账户的使用者,包括公务员、雇员、职员、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离退休人员不在配发范围)。”修改为“第八条用户指拥有访问移动应用系统权限的使用者,包括公务员、职员、法律专务、政府雇员、员额、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修订后将法律专务,员额等人员纳入配发范围,进一步厘清配备人员范围。

  (二)明确司法云终端设备更新周期。增加“第三十条终端设备更新。司法云终端设备使用满两年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更新,更新后原终端设备由配发单位统一进行回收脱敏。”条款,规定终端更新周期不能低于2年,通过管理规定规范终端设备更新周期。

  (三)目前新修订的《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云终端管理规定》已完成了意见征集及修订起草工作,现已提交本级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过修订,将进一步规范司法云终端设备配置标准和范围、优化司法云终端设备的更换周期。我局将及时下发实施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做好司法云终端管理工作,压减一般性支出,把过紧日子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公职人员违规从事、参与盈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务”的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发现,8个部门中28名公职人员违规从事、参与盈利性活动或在企业兼任职务,其中4人次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10人次担任企业股东,18人次在企业兼任董事、监事等职务。”

  其中,涉及深圳司法局2名公职人员。现该2名人员已完成工商变更,且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在正式报告前整改完毕,整改资料已提交审计组。

  整改情况:

  (一)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王某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经2021年3月18日的组织谈话后,王某积极办理退伙事宜。其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1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深圳市鼎盛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深圳市莫泰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在2021年4月12日变更后的投资人信息中,已无王某的姓名。

  经查,王某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签署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并成为有限合伙人,长期经商办企业而获取分红,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经商办企业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且能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五)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21年5月10日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会审议,决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按规定上交国库。

  (二)深圳监狱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2021年3月19日,徐某已办理股东变更备案,深圳市耀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徐某已不再担任股东和公司财务,公司变更为王小芹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深圳市耀鸿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成立至2021年3月19日变更,徐某未缴纳注册资本,未发现其从深圳市耀鸿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获利。

  经查,徐某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参与经营,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经商办企业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2021年5月28日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会审议,决定给予徐某党内警告处分。

  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定期自查自纠,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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