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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9-04-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1944日,司法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61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新的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同时加强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有效维护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重大变化。

  一是投诉权益规定了三年时效。办法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可以投诉的情形。具体为:(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是投诉受理期限明确为七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延期至十五个工作日。办法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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