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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0230256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来源: 日期:2023-10-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尊敬的黄善端委员: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关于以深圳公证事务为突破口,引领内地香港规则衔接工作精准落地的提案”的提案,我局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证是我国基础性司法制度,公证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根据《公证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根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当前公证立法和制度沿革看,我国内地实行大陆法系的实质审查、实质证明的拉丁公证体系模式,一法三规章(《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办证业务指引,对内地公证的程序规则、办证要求、办证流程、审查标准、过错情形、法律责任等做了体系化系统规范和要求。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始于1981年,是在一个国家内普通法地区和成文法地区之间完全不同的公证体系之间设立的新型公证制度模式,与内地实质证明性公证不同,香港地区长期以来受英美法系影响,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的“见证”模式,并以香港《声明及宣誓条例》为其“公证书”做法律效力背书支撑。

  此外,根据《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早在1956年,司法部就在总结各地公证文书制作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制定了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于1981年颁行了《公证书试行格式》。1998年3月,司法部依照“将现行的定式化格式改为定式化格式与要素式格式相结合”的改革思路,开始有选择地进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试点工作。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保全证据等3类公证书实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要求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3类公证书均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2008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2011年3月11日,司法部发布《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制度,从格式类别、内容要素到形式结构对原公证文书格式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共计定式公证书格式35式49种。目前,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继承、强制执行等公证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外,其他公证事项均使用新定式公证书格式。

  在当前公证实务中,特别是疫情期间,深圳公证行业确有遇到香港居民或内地居民无法赴港到庭参加诉讼而需按香港诉讼程序所要求进行“宣誓”(香港成为“誓章”)公证的需求,对此,公证机构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类或签名行为保全类要素式公证书进行了妥善办理,并得到了有效使用。

  二、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进程中,推动大湾区公证服务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确有必要且我局已在积极推进之中

  公证在内地与港澳之间架构起一座信任桥梁,为三地之间人文交往和经贸往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良好的法治保障。在国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的桥梁纽带作用尤显必要和重要,同时,三地公证服务也逐渐呈现出对接融合、协同发展趋势。无论是内地公证制度还是港澳地区的委托公证人制度,都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和增信,其实质是一致的,其效力也均来自于法律授权,其公信力也都来源于法定制度。这为港澳地区公证制度与内地公证制度对接融合提供了可行性。同时,在港澳与内地之间,存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现实情形,公证文书也存在明显不同,这又产生了公证对接的必要性。

  去年以来,我局和深圳市公证协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公证联盟”建设工作。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公证联盟,旨在搭建良好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三地不同法域下的公证信息孤岛,促进三地公证法律服务协同创新、融合发展,提升公证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致力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深圳市司法局、前海管理局指导、支持下,在广东省公证协会统一协调下,由深圳公证协会携手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的公证协会,共同发起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公证联盟,报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备案。公证联盟以协议方式发起、以会议方式运作。公证联盟采用会员制,并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吸纳公证法律服务机构作为单位会员和公证法律服务人员作为联盟个人会员。公证联盟在前海设立设秘书处或联络处,作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开展日常沟通、协调、联络、对接等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公证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1)协同开展公证理论研究,加强公证服务跨境交流,互通有无、固强补弱,发挥三地公证法律服务比较优势,补齐各自短板,共同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2)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平台集合优势。公证联盟搭建起粤港澳大湾区公证法律服务业平台,对内发挥协同粤港澳三地各自服务优势,促进三地公证法律服务同步发展、共同提升;对外代表三地公证法律服务业,统一听取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公证服务诉求,根据大湾区发展需求,统一公证法律服务产品、模式、方式,协同创新、步调一致,形成大湾区公证法律服务集合群。(3)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和大湾区企业需求推动搭建便捷、高效的跨区域、跨法域交流、协作机制。(4)推动建立公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化公证服务平台,实现公证文书信息互查共享,提高公证文书流转效率。(5)推动建立协同服务机制,制定协同审查标准,探索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个人的公证服务诉求在会员单位之间内部流转和协助审核,一体化、一站式解决公证需求,实现公证申请“最多跑一次”。(6)探索建立公证文书集散中心,由秘书处或联络处等直接发(推)送公证文书(电子公证文书)到使用部门。(7)为会员单位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提供信息核查、尽职调查等服务支持。(8)其他主管部门等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目前,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公证联盟筹建的第一个阶段,大湾区粤省9市中,广州市公证协会、深圳市公证协会、珠海市公证协会、佛山市公证协会、惠州市公证协会、东莞市公证协会、中山市公证协会、江门市公证协会和肇庆市司法局已经就《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合作协议》达成初步意向。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期待在接下来的工作推进中,您也能够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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