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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第20200084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来源: 日期:2020-11-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函〔2020〕80号

林超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立法处罚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结合我市文明行为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对有关建议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提案中提到“国内不少城市,如天津、济南、唐山等已制定相关《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也于今年启动制定《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建议我市启动加快立法处罚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发挥法治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市早在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个条例在当时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实施,对提升我市市民的文明素养和精神面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氛围的形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其他省市的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六年多以来,我市除积极贯彻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之外,在文明建设实践中又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创新,如文明城市创建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创建责任制,强化部门分工、任务落实、责任追究,城市文明管理精细化得到落实;定期开展城市文明指数监测,确保文明创建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在对市民的文明监督和教育方面也有了新进步,如一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开展各种文明执法和普法行动,树立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形成自觉文明守法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强化执法,让不文明行为得到有效惩处。

  在总结上述经验的基础上,为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推进深圳文明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深圳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养,率先塑造现代文明之城,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列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清晰界定市民不文明行为的范围。

  《条例》第二章“市民文明行为规范”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一共十五条。其中重点是社会公德,有八条,内容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维护社区公共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文明上网、助人为乐。本章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最新发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也参考了部分省市相关立法的经验。

  这一章丰富和明确了“文明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市2012年制定《促进条例》时,对“文明行为”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明确的范围,立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治理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如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列举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有九项是关于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一项是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的。其他省市后续的相关立法也都侧重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行为,涵盖非常广泛,对文明行为进行较为具体的表述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基本的规范,更有利于遵守。因此,《条例》根据《纲要》精神,按照其提出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重点仍然放在社会公德这一部分,按照《纲要》提出的“推动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的要求列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维护社区公共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文明上网、助人为乐八个条文;职业道德写了三条,家庭美德写了两条,个人品德写了一条,突出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特点,丰富和明确了“文明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二)强化全社会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城市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每一类社会主体以及全体市民都应积极参与,并在城市文明建设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因此,《条例》在第三章“工作职责”中对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文体娱乐场所、社区等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承担制定全市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统筹、指导、督促和检查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主要承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相关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的工作等。通过明确全社会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保证了相关文明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完善我市城市文明建设,形成权责分明、齐抓共管的治理模式。

  (三)创新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为了明确不同时期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的重点,《条例》充分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创新,在第五十四条建立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要求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结合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本地区、行业、单位的不文明行为清单。“重点治理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变化,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领域等不同特点进行动态调整,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对于重点治理清单所列的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提示、劝导和检查。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条例》创设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实现文明城市建设的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创新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为解决《促进条例》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处罚的有效性、威慑力,《条例》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对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并建立了分层次、等级进行处罚的规则,增强了处罚机制的科学性。《条例》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行政处罚+批评教育制度。《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机关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时,应当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2.赋予特定人员制止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权力。在《条例》中,一是赋予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力,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赋予有关经营单位和服务活动组织者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力。

  3.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从劝阻妨碍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给予处罚。

  4.加大对重点整治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执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5.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媒体曝光。《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拒不道歉,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违法行为视频资料在有关媒体或者场所多次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依照前款规定道歉。”

  6.对违法行为人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向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限制其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综上,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共六章七十四条,其中对市民文明行为作了十四条共七十七项相关具体规定,重点是对文明行为范围、执法主体、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优化、细化。对于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近年来文明建设工作成效,应对文明城市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将会发挥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的重要指示,着手对《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局已将您提案中有关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供下一步条例修改完善工作中参考。

  感谢您对我市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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