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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316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来源: 日期:2021-10-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函〔2021〕77号

吴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清算管理人管理办法>的提案》(2021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开展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有关情况,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管理人监督管理职责

  今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国内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署)挂牌成立,深圳率先在国内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的四位一体办理破产体系。市破产署的成立,正如您提案中所指出的,是推进深圳落实中央综合授权改革任务,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依据《条例》规定,市破产署在管理人管理方面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根据人民法院通知提出管理人人选以及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等。

  二、关于制定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根据《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分为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程序。在不同程序中,法院均可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法定职责包括: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财产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接受债权申报、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代表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与仲裁活动、监督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监督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

  随着《条例》的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办理个人破产案件,市破产署也积极推进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咨询服务、受托组织个人破产和解、管理人和债务人面谈以及其他与个人破产改革相关的各项工作。与此同时,市破产署也抓紧推进机构成立、人才队伍及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等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为解决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在破产管理人的任用、履职、报酬等方面的具体制度仍然缺失,不利于个人破产事务相关业务的承接,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价值实现”等问题,市破产署成立以来就积极开展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一是成立《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学习借鉴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美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的制度,就《管理办法(草案)》中关于名册编制与动态管理、管理人履职规范、管理人监督考核及服务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保障问题等重点制度进行研究,积极推进《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管理办法(草案)》初稿。二是就《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研究,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制度,为《管理办法(草案)》起草提供制度创新的理论支撑。

  下一步,市破产署将抓紧开展《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重点制度论证等各项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相关工作。在《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经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协商,暂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依法指定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的履职过程开展积极监督,指导管理人探索符合个人破产特点及要求的案件办理模式。

  感谢您对我市个人破产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20210316号提案的答复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31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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