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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列规定使用X射线装置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3-03-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深圳A公司一员工徐某右手食指远端指节出现红肿溃烂、压痛明显的症状,患指桡侧及指腹皮肤延甲周形成溃疡面,且损伤症状越来越严重,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为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皮炎。某区卫生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就徐某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皮炎事件开展现场执法调查。

  经核实,徐某曾在深圳A公司操作过便携式X射线机对某批次缺陷产品进行探伤。该公司在使用X射线装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违法事实、情节给予A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75000)的行政处罚。

  目前,深圳A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该案结案。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认定,深圳A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徐某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便携式X射线机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与徐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将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4.未对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徐某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未对其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采取指导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违法事实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17,决定予以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75000)的行政处罚;针对违法事实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95,决定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违法事实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01,决定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违法事实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91,决定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75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依据卫生监督意见书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是指通过对职业活动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并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对工作场所卫生防护设施情况、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劳动者作业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变化的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并为采取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相关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典型意义】

  使用工业X射线装置造成放射损伤时有发生,部分小微企业对X射线的危害认识不足,某区卫生卫生健康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深圳A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目前大多职业病都很难痊愈,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需要行政部门积极作为,更要企业时刻谨记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动提高职业病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还需要劳动者积极学习职业病相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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