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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处罚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3-03-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小废水”企业智能化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巡查、持续跟踪辨析时,发现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9日出现废水液位异常的情况,且从监控上可见该公司废水收集桶下方存在废水泄露,废水漫出水泥围堰,流入雨水渠的情况。

  2022年4月29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该公司清洗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该公司将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至厂房外围的3个白色PP桶内,其中2个桶分别存有清洗废水,贮存的清洗废水约为2.7吨。PP桶放置区域为露天区域,只做了水泥围堰,水泥围堰的高度只有10cm左右,未采取防风、防雨及防晒措施,地面也未进行防腐处理,且其中一个白色PP桶有废液泄漏的情况。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上述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属于“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64-17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该公司露天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和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规定,依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广东省自由裁量规定,宝安管理局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经核查,该案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该公司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宝安管理局于2022年6月13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经综合鉴定评估,进行磋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宝安管理局与该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履行全部义务。

  2022年8月19日,宝安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考虑该单位积极整改的态度和整改达标的效果,对该公司按罚款标准的50%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

  【法律分析】

  看似简单的危险废物贮存问题,为何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何可以减轻处罚?

  危险废物贮存有明确的标准规定,本案中,该公司贮存清洗废水的白色PP桶放置在露天区域,只做了水泥围堰且围堰的高度只有10cm左右,未采取防风、防雨及防晒措施,地面也未进行防腐处理,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和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的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贮存,造成废液泄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版)》总则第八条第二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减轻处罚。

  【普法意义】

  1.警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产废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因疏于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贮存危险废物时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导致罚款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再次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严格依据《固废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2.本案具有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效果。虽然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但经过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按罚款标准的50%减轻处罚,罚款数额由20万元降至10万元。可见,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

  3.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惩教并施,柔性执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目标不是追求高额罚款,更不是以罚代管,而应当纠正违法行为,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企业自觉守法,促使生态环境保护警钟长鸣。本案通过与企业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减轻行政处罚的额度,落实了柔性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有助于指导其他生态环境部门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坚持惩教并施、在执法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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