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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工地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3-05-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00时08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罗湖区东湖街道仁心路与围岭中路交汇处西南侧,对深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罗湖区东湖街道布心村水围村城市更新单元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大门口处张贴有《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证书编号:2022-1239),证载作业时间为2022-11-23 12:00至2022-11-24 07:00。经核查,由罗湖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证书编号:2022-1239)的实际证载作业时间为2022-11-28 12:00至2022-11-29 07:00。该公司为了规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其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应付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便使用PS软件合成了假的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该公司伪造《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行为属于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一)该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1.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万元”之规定,2023年3月3日,罗湖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二)该公司无夜间作业证明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因该公司近一年存在多次超时施工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一年内有前款第三、四、六项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自第三次起每次处五万元罚款”的规定,2023年3月3日,罗湖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法律分析】

  什么是“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其构成要件是什么?本案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呢?

  要弄清楚什么是“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弄虚作假。所谓弄虚作假就是故意制造假象欺骗别人,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欺骗别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造假象的行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就是指在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或监督的时候故意制造假象,欺骗环境执法人员,从而达到隐瞒真实情况,逃避行政处罚的目的。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主观方面要有欺骗环境执法人员的故意;2.客观方面有制造假象的行为,且该造假行为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3.其目的是隐瞒真实情况,逃避行政处罚;4.制造假象的时间必须是在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时。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主观上有欺骗环境执法人员的故意,客观上有制造正常施工假象的行为,其目的也是隐瞒真实情况,逃避行政处罚,制造假象的时间也是在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时,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构成要件。

  【普法意义】

  (一)该公司为躲避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执法巡查,不惜花费时间与金钱伪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使其超时施工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既欺骗了周边居民与执法人员,又造成了噪声污染。其法律意识薄弱、行为恶劣,应当严厉查处,加强普法教育。

  (二)在查处这起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秉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不听信当事人片面之词,而是始终以查清违法事实为导向,深入查找违法线索,厘清关系网络,及时固定证据,保障了案件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的专业性与全面性,对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和警示意义,有力地震慑了建筑工地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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