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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被判侵权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4-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民事诉讼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4月23日

  供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损害市场秩序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微信”软件由两原告开发、运营。被告开发、运营的“某截图”网站以及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对话、红包、转账、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被告在产品中提供去水印服务,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和制作指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开发的软件仅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调查与处理】2020年2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图标、表情、红包详情页、红包气泡、支付图标”等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图案,侵害了两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者,被告向用户提供虚假截图生成工具,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而获利,损害了两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

  【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手机应用软件市场中,有大量类似本案的截图生成软件,并且有些软件的下载数量多达千万人次。一方面,虚假微信截图的广泛传播,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部分经营者利用该软件截图伪造商品销量或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更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截图骗取他人钱财,侵害他人名誉……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如何从源头上对滥用、乱用虚假截图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遏制?提供虚假截图生成工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亦或是技术中立?本案裁判对以上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做出了回应,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本案的裁判结果从源头上对网络黑灰产业链进行了打击,并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为公众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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