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深圳市以案释法典型普法案例库

张某锐、陈某楠、叶某明三人销售 伪劣产品罪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5-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5 月 15 日

  供稿:( 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产品; 犯罪未遂;刑事责任;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7年,犯罪嫌疑人张某锐、陈某楠、叶某明受雇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尧(在逃)、“江哥”(真实身份信息不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犯罪嫌疑人张某锐负责收货、计数、发货,犯罪嫌疑人陈某楠、叶某明负责转运、送货。2018年1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锐、陈某楠、叶某明正在深圳市坪山区六联社区甲片路10-2号装车准备对外送货时被深圳市坪山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一批。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民警又在两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经鉴定,上述三处地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为伪劣卷烟,共价值601120元。

  【调查与处理】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7日对此案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认为涉嫌罪名应当是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香烟已经销售的部分无法查实,也无法进行价值认定,现阶段仅能以所查获伪劣香烟的价格认定,且所查获部分并未销售,应当认定为未遂,三名犯罪嫌疑人并非涉案伪劣香烟的所有人,而是受他人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年2月12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坪山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名被告人向坪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30日,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陈某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叶某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数额,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较重,故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嫌疑人张某锐、陈某楠、叶某明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锐、陈某楠、叶某明在销售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锐、陈某楠、叶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里,非法销售伪劣产品,谋取利益,用劣质产品冲击市场,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次序,损害群众利益,还影响到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十分必要。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