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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瑜、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日期:2020-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5 月 25 日

  供稿:(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国内首宗 5G技术;商业秘密; 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曾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且二人皆为5G方面的专家。任职期间,两被告人接受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并找到中兴公司原有源天线A8808项目多名成员进行技术开发,研发完成后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及相关技术文档,并收取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经鉴定,王某交付和发送的技术文档,与中兴公司的文档具有同一性;中兴公司的前述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查明,中兴公司对该文档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经评估,该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调查与处理】2019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诉。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档内容系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在为某研究所研发5G项目的过程中使前述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中兴公司控制,构成对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根据案情,认定中兴公司因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受的损失为430万元。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为尽量减少案件审理对企业正常经营、创新发展的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况,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黄某瑜、王某系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黄某瑜2016年从中兴公司离职后自主创业,所开办公司主业为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的自主研发,拥有多个发明专利,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没有使用中兴公司的技术,但由于二被告涉嫌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经营状况陷入困难。在判决时,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及公诉机关明确建议适用缓刑等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律分析】被害单位中兴公司一直是我国5G领域的领军企业,在5G领域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被告人黄某瑜和王某泄露的两份技术文档是中兴公司在5G技术领域的重要技术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侵犯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一定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仅仅是要赔偿还构成了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中兴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技术资料属于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员工已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就应该遵守保密的原则,不应随意泄露技术文档甚至使用,此案件判决有效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在本案审理中,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同时全力服务企业经营和发展,有效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结果,助力辖区打造诚信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营商环境,保护好所属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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