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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向河道排放泥浆水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5 月 21 日

  供稿:(坪山区水务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排放泥浆水;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某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单位”)施工的坪山区盘松路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涉案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项目场地内的泥浆水直接排入田坑水。水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向涉案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涉案单位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泥浆水。2020年1月8日、9日,水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调查发现涉案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排入田坑水。

  【调查与处理】2020年1月2日,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单位施工的坪山区盘松路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处于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创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即涉案单位。水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涉案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项目场地内的泥浆水直接排入田坑水。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向涉案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深坪水责字〔2020〕第2001号),责令涉案单位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泥浆水。

  2020年1月6日、13日,涉案单位项目经理黄俊光到坪山区水务局配合调查。水务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单位项目经理黄俊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涉案单位项目经理黄俊光承认了涉案单位在2020年1月2日、8日、9日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的违法事实。

  经充分调查核实,并依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坪山区水务局认定涉案单位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中严重程度的规定,拟对涉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3月4日,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坪水罚告字〔2020〕第4号),拟对涉案单位处以人民币拾万元罚款,并于3月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涉案单位,同时告知涉案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0年3月5日,涉案单位向坪山区水务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坪山区盘松路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内排洪沟有一段口出现塌方导致泥浆水流入河道,而非人为故意行为。

  坪山区水务局在收到涉案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涉案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核实,认定涉案单位确实存在将泥浆水排入田坑水的违法行为,并对涉案单位的陈述申辩依法不予以采纳。2020年3月30日,坪山区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4月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涉案单位,同时告知涉案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耕种;(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四)挖砂、抽砂、取土;(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的裁量权标准为: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罚款金额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轻微

  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般

  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危害后果的;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本案中,涉案单位于2020年1月2日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经调查核实后,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涉案单位未能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泥浆水流入河道,并分别于2020年1月8日、9日继续违法向河道排放泥浆水。涉案单位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坪山区水务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录像》等证据为证。

  涉案单位未按要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泥浆水,案发后仍然继续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物质的活动。涉案单位拒不改正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中严重程度的规定,坪山区水务局依据上述相关法条对涉案单位处以顶格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违法向河道排放泥浆水案件,涉案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为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涉案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水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在被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应当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涉案单位,水务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当加强对河道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污染河道的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避免河湖污染,切实维护河道的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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