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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君诉王某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民事诉讼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5 月 29 日

  供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高空抛物;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治意识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林某君、王某庆、孙某分别系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七期21栋109号房、1009号房、909号房的业主,某华物业中心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9月21日,王某庆房屋坠落的两颗螺丝砸碎孙某房屋外沿的钢化玻璃后,连同玻璃碎片坠落到林某君房屋阳台的安全棚上,致使安全棚损坏。林某君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庆、孙某和某华物业中心共同赔偿其安全棚损害费5600元及相关损失。

  【调查与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照片》《报警回执》《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作为证据,三被告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故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调取了《涉案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出警录音录像》,并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林某君系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七期21栋109号房的业主,被告王某庆系深圳市南山某社区七期21栋1009号房的业主,被告孙某系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七期21栋909号房的住户,被告某华物业中心系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9月21日,原告家的阳台安全棚被楼上掉落的两颗螺丝和被告孙某家因该两颗螺丝掉落而砸碎的钢化玻璃渣一起砸坏。原告已尽到基本的举证责任,但被告王某庆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原告的上述主张及相应证据提出任何异议,故法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因被告王某庆家的螺丝掉落,造成原告阳台的安全棚损坏,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庆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孙某、某华物业中心对其涉案损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孙某、某华物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君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600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君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首先,原告主张被砸坏的阳台安全棚拆板、换板、焊接费用5600元,并提交了《收款收据》作为证据,被告王某庆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上述金额数额合理,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其次,原告主张其三次来回法院、公安局的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证据,同时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有效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易坠落物,如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要经常进行检查、紧固,确保其牢固可靠。居民也应提高自身的素养,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需从立法上阻却“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发生,同时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所有公民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质,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发生高空抛物行为。除此之外,也提倡小区物业多加宣传高空抛物此危害,宣传资料上要告知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后果,同时附上典型案例,在小区公共宣传廊或楼道的张贴板上张贴,或者挨户签责任状等。

  人人遵守,提高法治意识,每个公民更应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样,我们生活的环境才能真正变成适宜人居的美丽、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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