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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寻衅滋事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6 月 1 日

  供稿:(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寻衅滋事;邻里纠纷;扰乱秩序;治安管理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8日,坪山分局接事主张某报警称,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某小区邻居刘某用灌满水的瓶子砸门的方式制造噪音骚扰其一家休息。接警后,坑梓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按照报警内容,民警本以为是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但在走访中,越来越多的事实浮出水面。

  【调查与处理】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那年,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厨房噪音影响其生活,于是多次采取用弹弓弹射该房窗户,以制造噪音的方式骚扰李某一家正常生活,继而引发双方互殴。我局以殴打他人对双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刘某消停了一段时间,后仍不思悔改,认为只要不打架,公安机关会组织调解,息事宁人,搞点小动作不会被公安处罚。

  2017年底至2019年9月期间,刘某始终认为邻居家有噪声,以砸墙、震楼、深夜敲门并辱骂、丢垃圾等方式骚扰该栋多名业主正常生活。小区管理处不断接到业主投诉几十次,业主多次联名向社区、街道办反映要求处理刘某的问题,金沙社区多次组织人民调解员、社区义工、社区法律顾问等上门走访,组织调解,但刘某常常避而不见。

  民警调取了该栋业主家的摄像头监控资料,发现刘某分别于2019年3月、4月,四次用装有液体的塑料瓶砸向邻居张某家的房门;2019年7月,刘某在凌晨两次大力锤击邻居王某家房门并进行辱骂。

  2019年9月,我局对刘某故意多次制造事端,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调解结案不是违法行为人的护身符。刘某始终认为只要不伤人,胡乱骚扰教训一下邻居不会被处罚,公安机关最多撮合双方调解结案。其在被告知将被拘留时,仍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殊不知,寻衅滋事类违法行为不在治安调解的范围之列。即使案件满足调解条件,但公安机关认为不宜调解的,仍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因此,治安调解需符合法定条件,且非必经程序。

  (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与寻衅滋事有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是指行为人为了本人正常活动而发出的生活噪声,影响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如家庭娱乐音响过大、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宵夜摊上喝酒划拳声音过大等,客观上影响他人生活,但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处罚较轻。本案中,单从某一个敲门或者锤墙的行为,可能会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但综合种种客观行为,刘某明显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或臆想,以报复他人的目的滋扰他人,主观恶性较大。

  对寻衅滋事的行为模式,法条无法全面列举其典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多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刘某的行为表现为针对该栋不特定多人,通过砸墙、震楼、深夜敲门辱骂等方式进行滋扰,无事生非、制造事端,致业主无法安静、祥和地生活,应当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因多次滋事,社会影响较大,属情节严重。

  【普法意义】邻里纠纷是社会存在的普遍问题,邻里之间在出现矛盾时,应当保持宽容、冷静的态度去解决问题,不应意气用事导致邻里关系紧张,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甚至变本加厉。

  生活中无论遇到何种不顺心的事情,暴力行为只会成为双方难以抹平的疤痕,友好地协商和解决问题更加有利社会和谐发展,营造更优良的社会环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不仅伤害他人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坏情绪,更是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多行不义之事,最终受害的必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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