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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明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6-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6 月 2 日

  供稿:(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销售商品;行政处罚;市容环境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日15时37分,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粤海街道执法队巡查发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发路长城大厦旁,当事人陈某明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核对占地面积为0.2㎡,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全程录音录像工作。

  【调查与处理】2020年4月2日巡查发现当事人占道经营,粤海街道执法队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取证,随后制作询问笔录。2020年4月3日当事人陈X明以书面形式放弃陈述申辩意见,请求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同日,我局粤海街道执法队依法作出[2020]深南城综罚决字第0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陈某明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直接送达后当事人陈某明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城管综合执法在道路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主要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具体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系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仅在颁布的具体法律中以列举的方式体现,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在具体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为“公共场所”进行理解与把握:1、场所具有开放性,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2、面对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流动性较强;3、时间上一般没有特定的限制。一般而言,符合上述三项标准的场所,即可认定为公众场所。但是,对于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公共小广场之类的区域,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为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

  【典型意义】本案这种违法行为给城市的市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存在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应当保持市容整洁,便利通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案中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及时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并给违法行为人陈某明讲解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亦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承担其法律后果。

  本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对提高美丽深圳净化市容环境具有重大的教育和法治宣传作用,同时,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之下,人们也应了解相关管理条例,增强自我法治意识,为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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