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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贩卖毒品刑事处罚案

来源: 日期:2020-06-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6 月 4 日

  供稿:(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贩卖毒品;刑事处罚;禁毒意识;远离毒品;法治意识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被告人谢某在QQ群发布出售“蓝精灵”(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一种新型毒品,俗称“蓝精灵”)的信息,吸引买家来购买,从中牟利。2018年12月26日,买家何某某通过QQ群得知谢某有“蓝精灵”出售,遂通过QQ联系谢某。谢某同意以200元的价格(另付6元运费)卖给何某某8粒“蓝精灵”,并要求何某某通过闲鱼平台以购买商品的方式付款。当日下午,何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谢某付款206元。次日,谢某告知何某某称其在家里找到9粒“蓝精灵,已按照何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发送快递给何某某。

  2018年12月29日,何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民警的陪同和见证下,取得谢某通过快递寄来的装有“蓝精灵”的包裹,并从该包裹内提取到了9粒淡蓝色药片(经称量共重1.91克)。经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9粒淡蓝色药片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调查与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案贩卖的毒品“蓝精灵”为新型毒品,系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也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依法应认定为毒品。故被告人谢某贩卖“蓝精灵”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行为,依法应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典型意义】这种名为“蓝精灵”的毒品实际是一种处方药,其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滥用“蓝精灵”,和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都会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大量吸食“蓝精灵”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危害性极大。相较于第一代毒品(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第二代毒品(冰毒、K粉等合成毒品),第三代毒品正逐步活跃,发展迅猛。

  目前,类似于“蓝精灵”等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作为处方药的“蓝精灵”溶于水后,液体是淡蓝色的,但同类的合成类似物质,有的就是无色无味,溶于水后也不容易被人发现。如果是在酒吧等娱乐场所有人将它放进饮料或酒里,也不容易被察觉,具有更强的伪装性。许多青少年出于好奇或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开始接触这种毒品,

  随着社会发展,贩卖毒品行为已逐渐被打击,警示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润沦为毒贩的后果,为眼前利益无视法律,这是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更是要增强人们的禁毒意识、法治意识,增强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青少年作为国家新时代的栋梁,校园也应进一步加大毒品危害的宣传力度,树立青少年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我做起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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