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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私自返岗诉求赔偿金被驳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6-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6 月 10 日

  供稿:(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 疫情防控;擅自复工;劳动合同法;社会秩序;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工程师,月均工资3万多元。2020年1月23日,陈某回外省老家过年。1月底,公司发布《疫情期间公司管理规定》,对疫情期间员工复工和进入公司申请流程作出规定,并规定员工必须经批准后复工,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担心交通受阻,购买了2月22日机票从其疫情严重的老家返回深圳入住公司宿舍并进入公司办公区域。公司以陈某未经批准,擅自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公司宿舍居住并进入办公区域,给其他员工健康安全造成潜在风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调查与处理】经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公司复工人员,且已向公司申请复工并经公司同意或批准,而私自返深,入住员工宿舍,造成其他员工健康安全存在潜在风险。陈某知悉公司发布的《疫情期间公司管理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相关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未经同意私自返深入住公司宿舍,给其他员工造成潜在风险,并对公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以此理由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陈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陈某应就其属于复工人员或其复工经公司同意批准,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告知申请人《疫情期间公司管理规定》,其上明确规定了未经申请不得擅自返工,陈某亦确认该管理规定,故该规定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公司得知陈某擅自返深入住公司宿舍进入办公区域后,依据该规定解除,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疫情特殊期间,各公司应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复工复产,该案陈某案是疫情期间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返岗当公司用工自主权和员工的自我决定权发生冲突后,应该如何去平衡。今年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了很多因劳动关系解除的案例,该案的发生再次提醒劳资双方均需接受劳动合同约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确认的规定,亦应当遵循意见一致,不应因个人原因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公司及社会的正常秩序,若决定复工,公司也应加强有关注意事项的告知,通过实施疫情防控日报告、员工体温监测、轮岗工作、分离就餐、错峰通勤等措施,实现精细化防控,及时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组织开展线上防疫科普活动,做好员工的心理疏导。积极倡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给员工营造一个友好、舒适安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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