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深圳市以案释法典型普法案例库

深圳某管理处使用未定期检验电梯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7-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7 月 7 日

  供稿:(福田区司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经定期检验;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深圳市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执法人员根据系统预警线索于2017年9月1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XX号XX国际公寓中,当事人使用了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该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8月。当日,执法人员经履行报批手续后对该部电梯进行了查封,同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当事人在我局查封涉案电梯后,申报并经检验取得了检验合格证明,该证明于2017年9月14日送达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于当日解除了对涉案电梯采取的强制措施。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关;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且该行为是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经福田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9月1日使用了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该部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8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法律分析】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当事人罚款三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维保单位等行政相对人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可增强其对特种设备违法的法律确定性和预见性,让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合理的预期,提升行政执法在行政相对人心中的认同感,帮助其更好地懂法遵法守法。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过程中对存有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应及时实行查封扣押,杜绝安全隐患。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