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7 月6 日
供稿:(龙岗区司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 建筑废弃物;市容环境; 安全隐患;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9日,横岗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属于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红棉路六约充电站污染路面(长2米、宽2米,共计4平方米)。
【调查与处理】2020年3月29日,横岗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测量了被污染路面的面积并拍照取证。2020年3月30日,当事人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明)到横岗街道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将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均未提出异议。在区城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3月31日区城管局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对被污染路面进行了清理,于2020年3月31日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本案应当处罚的是公司。涉事车辆为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涉事司机系根据该公司的指派承担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工作,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涉事车辆运载建筑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沿途撒漏污染道路,其行为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属于“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据此,区城管局责令其于2020年3月30日18时前自行清理,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社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关系到市民群众的生活便利度和幸福度。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废弃物以及可能影响市容环境的因素,如何处理考验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建筑工地配备冲水槽,驶离建筑工地的车辆应当进行冲洗以保持车身洁净;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等等。种种规定只为保持城市市容的干净整洁,执法部门亦一贯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从另一个方面考虑,运载建筑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露、散落或飞扬,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因为视线不清或路面打滑而导致交通事故。
“来了就是深圳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不论是为了市容环境的干净整洁,还是为了自身与他人的人身安全,在运载建筑废弃物等易飞扬物时都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清洁、防范措施,共同打造美丽家园,创建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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