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深圳市以案释法典型普法案例库

余某红等94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诉讼案

来源: 日期:2020-07-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诉讼

  案例报送时间:2020年 7 月 6 日

  供稿:(南山区司法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拆迁补偿;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救济权利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原告余某红等94人均系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中山雅苑的业主。2008年,因南坪快速路二期道路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山雅苑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08年4月18日,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原深圳市交通局颁发拆许字(2008)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记载拆迁实施单位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7日。2010年至2011年,原告余某红等94人分别与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其职能现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承继)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0年至2011年,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原告余某红等94人交付了房屋,双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由于中山园小区征地拆迁问题未能解决,影响工程施工,南坪快速路二期道路工程中山园段改线。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研究交通类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95)第三部分记载:“三、关于南坪快速路二期工程……(一)同意实施中山园段改线方案,将线位调整为平行上跨该段平南铁路……”。原告称被告并未就道路改线与征收范围调整事宜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已签订协议65户业主作出任何通知。

  原告认为,由于南坪快速路二期道路工程中山园段改线,涉案房屋征收项目已不再继续执行,遂起诉至法院:1要求解除原告等94人分别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等94人的涉案房产。

  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在2017年下半年了解得知南坪快速路二期道路改线,并在2018年1月28日向被告提出返还涉案房产、退还征收补偿的要求。

  【调查与处理】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至2011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据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非行政协议,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即便原告提起此次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也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等94人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10至2011年之间,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起本系列案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析】本案中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核心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是2010年至2011年,该协议早已实际履行完毕,2017年下半年原告余某红等94人也已知道南坪快速路二期道路改线。原告余某红等94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起本四十九案诉讼要求解除上述协议,且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情形。因此,原告等94人的起诉早已经过起诉期限。

  【典型意义】第一,本案中,虽然征地拆迁项目发生变化致使征收需求发生变化,但原告等与拆迁补偿单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该补偿协议也不存在无效或法定变更情形。行政相对人应当合理行使自身权益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已经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第二,本案中,法院基于原告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也提醒各行政相对人,法律不保护怠于履行的权利,各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行使救济权利。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