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深圳市以案释法典型普法案例库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隐蔽排放水污染物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某公司主要从事电解电容产品的生产,设有订卷、含浸、组立、清洗、套管、老化等生产工艺,尚未办理环保批文。现场检查时,某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清洗车间内设有3个清洗槽,清洗槽内的废水通过排水管道流至某公司的厕所内,最终直接流出厂外。

  2019年9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集监测分析,结果显示某公司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57,悬浮物为114mg/L,化学需氧量为2.4×10³mg/L,总磷为34.2mg/L,均超过了某公司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已经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清洗工艺已撤离,清洗车间已改做仓库。

  【调查与处理】针对某公司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19年12月2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以及总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万元。

  3、2020年1月8日,因该案符合移送行政拘留的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深圳市某公安分局。

  【法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尚未办理环保批文,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经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某公司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外,该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内,鉴于某公司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某公司降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以及总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万元。

  【典型意义】1、警示相关企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企业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隐蔽,不易被发现,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的环境后果,还对环境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和干扰,使得环境执法的难度加大。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细心谨慎的调查,层层递进,最终得以认定排污者的违法事实,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治。对相关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将会面临严厉处罚。

  2、环境执法要刚柔并济,促使企业积极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查处时,要刚柔并济,督促企业积极改正。本案中,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总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既惩戒了相关企业,又做到了人性执法。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