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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生违规销售瓶装燃气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6日,龙华区福城街道执法人员巡查至茜坑社区茜坑新村某栋旁时,发现一名男子正从小型面包车(粤NZC***)搬运燃气钢瓶,现场有两人疑似正在购买瓶装燃气,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要求该男子提供相关证件,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为刘某全,现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件。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该男子名为赖某生,从4月初开始利用从朋友刘某全那里借来的小型面包车作为储存场所在城中村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无固定门店经营。经统计,车厢内共装有燃气钢瓶4瓶,规格均为15kg/瓶,收款收据显示燃气单价为100元/瓶。执法人员现场当即开出〔2020〕深龙华福城城行责字第0036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赖某生立即改正,并告知赖某生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市燃气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携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福城街道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其行为属利用机动车辆作为储存场所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法律分析】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相关规定,该案裁量基准未细化且处罚金额额度为5000至50000元,认定该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为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利用机动车辆作为储存场所流动销售瓶装燃气数量较少,且为今年4月份开始该违法行为,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建议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4月26日,福城街道执法队向当事人送达该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赖某生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及拟处罚的内容均无异议并申请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随后,福城街道执法队作出〔2020〕深龙华福城城行罚决字第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赖某生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煤气泄漏或爆燃事件,这些事件的罪魁祸首中,往往少不了“黑煤气”的身影。“黑煤气”因贩售成本低、利润率高,契合了一些商家急功近利的需求,导致燃气安全事故频发,时刻威胁着市民的人身安全。许多市民对“黑煤气”的危害缺乏足够了解,对经营方情况不明、贪图便宜购买了“黑煤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安全用气、幸福万家”: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到持有合法证照的燃气经营点购买燃气,切勿贪图小利购买不法商贩上门兜售的“黑煤气”,远离“黑煤气”,发现非法经营、储存“黑煤气”及时拨打执法部门热线进行举报,共筑安全健康用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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