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深圳市以案释法典型普法案例库

黄某文等五人强迫交易涉恶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深圳建某泌尿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建某医院”)于2015年9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东(另案处理),主要提供泌尿外科、妇科治疗服务。被告人黄某文于2017年底入股成为股东,占股10%;被告人郝某倩自2017年10月起担任医务院长,主要负责管理医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被告人谭某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接诊医生助理,主要负责协助接诊医生带患者检查、缴费、拿药;被告人谢某玲自2017年9月起担任导诊人员,主要负责带患者检查、拿药、挂号等;被告人蓝某芳自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在该医院工作,先后担任护士和咨询客服人员,主要负责输液、提供医疗咨询等工作。

  在建某医院运营过程中,杨某东、黄某文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等分工配合参与强迫交易。先由蓝某芳等咨询客服人员通过搜索引擎网络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诱导被害人到建某医院就医。被害人在谢某玲等导诊人员的指引下,找医生确诊病情,后接诊医生和谭某等医生助理相互配合夸大病情和治疗效果,对被害人欺诈和形成心理压制,进而迫使被害人接受手术。在治疗过程中,该医院不断增加新治疗项目,迫使被害人支付更多的手术治疗费,系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强迫7名被害人接受医疗,涉案金额共计105980.3元。

  【调查与处理】2020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文、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犯强迫交易罪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诉。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文虽不是大股东,但其作为出资股东对建某医院的运营管理有一定的话语权,在案证据证实杨献东、黄某文等是所谓莆田模式的设计者和监管者,黄某文在强迫交易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郝某倩作为医务院长,负责建某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纠纷等处理工作,作为管理者之一对医院开展的医疗行为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其明知建某医院存在“开发病人”情形仍多次出面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交涉、沟通,为建某医院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提供帮助,扫除障碍,依法认定为主犯;谭某、谢某玲、蓝某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害人获得退赔并表示谅解。在判决时,法院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判处被告人黄某文、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倩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蓝某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首先,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建某医院通过推行所谓莆田医疗模式对患者的病情严重夸大,变相逼迫患者接受相关的手术治疗,患者因为听信医生和医生助理等人对病情和危害结果的夸大产生心理强制,导致不敢不接受医院的治疗,建某医院进而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具有恶势力中的威胁手段特征。其次,涉案五名被告人分别为医院股东、医务院长、医生助理、导诊人员和咨询客服人员,结构相对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施强迫交易事实达七宗,符合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在民营医疗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行为特征,该组织利用病人对病情的恐惧心理变相威胁,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南山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文、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恐吓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医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认定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综上,本案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医院股东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其他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典型意义】近年来,医疗恶势力现象不断出现,包括医术中恶意加价,以夸大病患病情,虚假诊断或疗效等,利用“医托”欺骗、诱导、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一系列医疗欺诈也开始遭到曝光。

  虽然仍有人担心将医疗欺诈直接定性为黑恶势力,有过激之嫌,但在国家政策的正确导向基础上,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以及社会人士的积极举报,对彻底净化医疗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性整体提升,仍不失其积极意义。

  此举有效地打击了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的刑事犯罪,对维护患者的就医权益、生命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医疗领域的监管起到了警示作用。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