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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殴打他人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0-09-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深圳某技术公司因员工何某消极怠工,对其作出处分。2020年3月18日,公司生产副组长受害人张组长向何某送达处分通知。何某不满该处分,拒绝签字,张组长遂向车间领导葛经理汇报。何某情绪突然激动,挥右拳打了张组长的左脸三拳,被葛经理拉开。法医伤情鉴定未见有明显损伤。

  【调查与处理】接警后,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打架位置位于监控盲区,无视频资料提取,案发时车间有葛经理和技术员李某在场,二人具备证人资格,能够证明何某殴打了张组长。坑梓派出所根据查明的事实,

  一周后,何某向坪山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何某认为该案的两名证人是技术公司的内部员工,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能采信,且自己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过殴打他人,公安机关不应处罚。

  2020年4月30日,坪山公安分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对何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非违法的护身符。虽然何某在笔录中含糊其辞,不记得、不承认有殴打行为,但受害人张组长左脸微肿,现场有两名证人指证其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在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即使何某拒不承认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然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认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削弱证词的证明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二者之间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性意味着二者在经济上、情感上、声誉上会受到影响,最常见的是亲属关系。而本案中不存在能够影响证人和当事人经济等利益的情形,故证词有足够的证明力。证人葛经理、李某是成年人,案发时在现场,亲眼目睹了整个殴打行为,具有作证的义务和能力,二人的证词之间,证词与受害人笔录之间相互印证,还原出整个违法事实,能够认定何某殴打了受害人,何某认为本案证词不能采信的主张不能够得到支持。

  【普法意义】天理昭昭,法网难逃。做了违法的事情,就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狡辩和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无法改变客观的违法事实,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不要因个人情绪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应当冷静处理,工作中对公司的人事决定不服,应当与上级多沟通协商,或者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等正当的途径解决,打架泄愤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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