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生命和财产安全;行政处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日上午,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涉案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1年2月2日上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室后方铁皮棚内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环保清洗剂(92桶*16kg/桶=1472kg),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向涉案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涉案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通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当场制作行政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记录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由陪同检查的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1年2月5日,涉案单位委托相关负责人王某和员工屈某到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坑梓应急办配合调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单位委托负责人王某及涉案单位员工屈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涉案单位委托负责人王某及涉案员工屈某承认了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的违法事实。
依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认定涉案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第1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22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涉案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涉案单位,同时告知涉案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涉案单位无异议。2020年2月26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涉案单位,同时告知涉案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分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实施标准第 1 点的规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
本案中,涉案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执法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涉案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号第1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件。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每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引起的,由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旦发生爆炸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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