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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调查报告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05-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经调查,某公司于2020年12月对XX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占地面积1001.01平方米)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出具《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发现某公司在制作《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其中,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梁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段某。经调查,作为委托方的XX街道办尚未向某公司支付该项目的任何费用。

  【调查与处理】

  针对某公司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XX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2月22日,XX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某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2、2021年3月16日,XX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向某公司、梁某和段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分别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拟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罚款1.4万元、拟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段某罚款1.4万元),并告知某公司、梁某和段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3、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某公司及梁某提出申辩,请求从轻处罚,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经核查,某公司与XX街道办签订的土壤环境调查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已终止,该《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未对外发布。某公司及梁某于2021年3月29日在《深圳商报》上登报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XX管理局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总则第七条第一款及§16.10裁量标准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梁某处以1万元罚款、对段某处以1.4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1、本案中,某公司在对XX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时,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属于在土壤环境调查中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2、《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由于委托方尚未向某公司支付费用,本案尚无违法所得,且本案尚未构成“情节严重”情形,XX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应对某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梁某和段某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经查,该项目的总占地面积为1001.01平方米,参照《实施标准》第十六章§16.10裁量标准以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应“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裁量因子,应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对梁某和段某分别罚款1.4万元。某公司及梁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深圳商报》登报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参照《实施标准》总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最终XX管理局对某公司罚款减半后处以10万元罚款,对段某处以法定最低罚款1万元;同时,对段某按告知金额罚款1.4万元。

  【典型意义】

  1、本案是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环境调查中出具虚假调查报告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注意充分利用双罚制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提高企业及其管理层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本案中,某公司针对土壤环境调查出具了虚假的调查报告,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执法部门通过对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以有效地引起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企业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利于督促企业及相关直接负责人员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环保整治工作才能更加高效、有序进行。

  2、本案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及涉案面积的充分取证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后续执法具有示范意义。《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除了规定罚款的处罚种类,还规定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实施标准》§16.10裁量标准明确将涉案面积作为裁量因子,本案XX管理局对违法所得、涉案面积进行取证和认定后再作出处罚告知及处罚决定,能够充分保证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适当,值得借鉴和学习。

  3、基于罚教结合、重在纠正的原则,对主动认错纠正并登报道歉的企业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贯彻罚教结合、重在纠正的原则,相关违法企业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行政执法中作为裁量依据,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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