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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乱扔废弃物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07-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乱扔废弃物;拒不清理;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蛇口街道执法队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蛇口街道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老街102号门前涉嫌实施了乱扔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蛇口街道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对当事人陈某涉嫌实施乱扔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录像取证、调查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实施了乱扔废弃物且拒不改正。

  执法人员搜集的证据有:取证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当事人向街道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陈某实施的乱扔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2021年1月27日街道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权且不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2021年1月27日,街道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1)深南城综罚决字第03009号),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18时前自行清理。同日,当事人陈某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缴纳罚款,并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

  本案执法主体具备管辖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辛X、万某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程序合法。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准确,处罚适当;执法未超越执法主体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未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典型意义】

  深圳作为文明城市,需要大家共同去守护。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经常看到有人员随手丢弃废弃物,不仅素质较低,还会影响市容,若人人都效仿,那后果不堪设想。城管是维护市容的重要部门,看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去制止,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在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情况下,往往需要启动处罚程序,使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当事人今后的行为有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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