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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07-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污水处理;排水许可证; 生态文明;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与海德三道及海德二道交叉口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3 号线主体工程13101标段后海站主体结构工程生活区的排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经查发现:该项目已办理了《城市排水许可证》,但在2020年1月5日的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即施工场地南侧生活区内卫生间部分污水因排污管破损,未经污水预处理设施(化粪池)处理直接渗流入河道;洗漱洗碗产生的部分生活污水未经污水预处理设施(化粪池、隔油池)处理,直接流入雨水明沟后渗流入河道。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水政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深南水(水政)改字〔2021〕第002号】,责令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五日整改,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复查,经核已整改完毕。2021年3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 2021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及录音录像视听资料;2021年1月12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4日《整改回复》;2021年1月18日《现场复查笔录》及《复查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于2021年3月16日告知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南山)罚告字〔2021〕第001号)、《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法律分析】

  1.违反法律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水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水户名称、排水类别、总量、接驳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标准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2.处罚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罚裁量标准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适用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当事人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水体环境造成了污染,我局依法对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处罚。水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排水管理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条例》对加强排水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做到合法排水、文明施工,共同实现水污染有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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