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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伤狗是否需要赔偿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12-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2时38分许,深圳市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深圳BG5562)在新乐村停车场内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江豪超市路段时,车头与宠物狗(主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受轻微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袁某告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赔付治疗受伤的宠物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费、误工费等。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是原告的宠物狗(属于财产损失),而非原告的人身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因治疗费其宠物狗伤情支出医疗费5400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请求的营养费、护理费、车费、误工费等(基于人身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在本次事故中,袁某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遛狗时未牵狗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0%的侵权责任,应赔偿原告3780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袁某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且未注意观察道路,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确保在交通道路上安全驾驶,需要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周某对此事也存在过错,其遛狗时未牵狗绳,导致犬只不受控制,在道路上随意奔跑。原告若能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牵好狗绳,很大概率上能够避免宠物狗受到伤害,因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目前在我国,宠物遭受侵害视为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民法典》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宠物狗因为被车撞倒受到轻微伤,医院治疗花去几千元医疗费,这是计算财产损失的合理方式,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时,上述各项费用也能得到赔偿。因此,对于本案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典型意义】

在城市生活中动物是为主人提供娱乐和陪伴的“居家伙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动物,因此动物致害责任也成为现代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侵权纠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特殊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负担等方面。无论是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准所有人”“准饲养人”,除了要遵守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还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在享受动物带来的精神愉悦或财产收益的同时,也要尽职尽责地履行管理义务,安全意识不可松懈,对自己负责更要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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