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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施某非法聘用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被行政处罚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12-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登记有一名印度尼西亚籍女子L,通过移民局出入境管理系统查询发现L已在华非法居留1615天。经分析该名女子轨迹,发现在每天放学时间段,其经常与一名幼童同时出现在某大厦门口,办案民警初步判断该人可能为从事家政服务外籍佣工,涉嫌非法就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0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在罗湖区某大厦将涉嫌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及其中国雇主施某查获。经查,该外国人L,女,无任何有效证件,印度尼西亚国籍。2016年4月8日,L持[L]旅游签证由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入境后可停留30天,截止至2020年10月9日,其已在华非法居留1615天;且L自2019年9月23日在未持有就业许可证和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厦从事保姆工作,其行为涉嫌非法就业。中国雇主名叫施某,涉嫌非法聘用外国人及容留、藏匿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对施某和外女子L某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合并执行,给予施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L涉嫌非法居留及非法就业,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拘留审查三十日(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施某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施某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外国人持用已经逾期或失效的签证证件导致的非法居留情形为客观的法律事实,中国雇主在明知外国人的签证已逾期或失效的情况下,仍聘用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提供居住场所,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非法雇用和非法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外籍人员未取得相关部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就业类居留证件便从事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聘用该类人员的单位及个人属于非法聘用外国人。本案中,在我国境内已经非法居留的印度尼西亚籍女子,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就业类居留证件,进而导致为其提供居所和工作的雇主也一并受到处罚,外籍佣工和雇主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环环相扣,外国人非法就业被公安机关查获,不仅该外国人要受到行政处罚,聘用外国人的公司和个人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在我国各大城市存在境内家政服务公司与境外人员勾结组织外籍人员偷渡入境或通过旅游签证、商贸签证等签证入境来华从事非法外佣的现象,近几年这种形势日益严峻。究其原因,一是国内居民寻求稳定、专业的保姆市场需求量大,部分家庭倾向聘雇外籍人员做保姆。二是中国便利的生活,巨大的市场需求,被发现后比较轻微的处罚(一般予以“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和介绍非法就业的行政处罚),与在华务工能产生的经济利益相比,使得外佣不惜铤而走险。三是雇主对聘用外国人的法律后果了解、认识不够,盲目通过非法中介聘雇外佣。因此,外籍佣工要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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