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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珊与朱某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12-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珊与被告朱某立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有较多款项往来。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两人相处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7349.59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23273.07元,两人转账差额为14076.52元。原告主张,双方分手后协商确认将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14076.52元转化为本金13000元的借款,在此基础上,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朱家立于2019年1月18 日向出借人周丽珊借到人民币13000元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人已经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原告遂诉至宝安法院福永法庭,为实现债权,原告已支出律师费1000元。

  【调查与处理】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因双方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遭到胁迫,应当认定行为合法有效,本院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对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按照出具的借条返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因被告一直未依约还款,因此应根据约定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朱家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丽珊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到期未还清本息自愿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原告已经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证明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为1000元,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被告应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周丽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典型意义】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务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本案例属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一是该案件是社会上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案发频率高的特点。二是该案件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具有普遍性。因此,查找到案件症结并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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