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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行拘案以案释法

来源: 日期:2021-12-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6日,龙华分局上塘派出所接林某霞报警称其居住的某公寓指纹门锁被业主损毁,可视监控门铃被拆走,需要公安机关处理。因涉及长租公寓纠纷又夹杂可能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上塘派出所围绕警情,在做好信息登记后,开展初步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报警人林某霞2020年6月通过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租住在该公寓,林某霞与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因中介公司收取林某霞的租金后未将租金交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某珠,后期中介公司人员逃匿,引发陈某珠未收到租金强制要求租客林某霞搬离的纠纷。陈某珠与林某霞交涉未果,于10月23日用双面胶水粘住该房门的电子指纹锁。到2020年10月26日,陈某珠再次到该房将可视监控门铃拆除并丢弃。

  该案因涉及租赁纠纷,上塘派出所也曾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全面收集证据后,陈某珠未经租住人同意,损坏房门电子指纹锁和可视监控门铃,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2020年10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陈某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业主拥有房屋产权,但不能为所欲为。

  本案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陈某珠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进行出租,报警人林某霞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租住房子。林某霞已经向中介公司交纳了租金,获得契约时间内的居住权利。由于中介公司跑路,导致业主陈某珠长时间未收到租金。陈某珠上门与租客林某霞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陈某珠未收到租金是中介公司造成的,应当遵循合法的途径追讨租金。在与林某霞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陈某珠故意毁坏指纹门锁及林某霞自行购买的可视监控门铃泄愤,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由于此案是租赁纠纷引起的,符合可以治安调解的法定情形,案发后公安机关亦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定义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或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法条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业主陈某珠毁坏的财物是指纹门锁和可视监控门铃,该可视监控门铃是租客林某霞自行购买,安装在门口处,属于林某霞的个人财物,并非该房子的附着物。陈某珠故意将该可视监控门铃损坏,导致无法再使用,客观上已经侵犯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

  【典型意义】

  2020年下半年,深圳市陆续出现房屋租赁公司“跑路”的爆雷事件,引发了业主粗暴收房、逼迫租客搬离等警情。公安机关处置长租公寓警情时以维持现有居住现状、居住环境为原则,不得主动或主导打破现有的实际租赁关系和居住关系,并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行为。

  本案是长租公寓警情爆发以来,龙华分局首宗对涉长租公寓业主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业主作为房屋的拥有人,未能收到租金,心里有怨气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权,不应意气用事,应当保持宽容、冷静的态度去解决问题,配合事件牵头部门的处置,通过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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