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广东省禁毒条例(十五) 政策咨询

来源: 日期:2017-11-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可以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机构、场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禁毒工作的扶持,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其可以获得的帮助、应当遵守的规定、戒毒康复具体措施、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