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十四

发布日期:2021-07-28 来源: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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