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明确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时限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

  近日,在司法鉴定服务平台获悉,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投诉处理有关时限问题进行了批复,明确了以下时限: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该条款中七日为工作日,十五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该条款中七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该条款中六十日、三十日均为自然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