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立法二处通过在线视频召开学术沙龙

发布日期:2020-02-25 来源: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袭击了我国,为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各地政府采取了延迟复工、暂停公共活动、限制人员流动等一系列防控措施,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序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不可抗力”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

  隔离病毒不隔离大家对于法律专业的执着与追求,立法二处紧抓社会热点,于2月19日通过Welink视频系统召开了“不可抗力”法律研讨会,深入剖析“不可抗力”的内涵、认定标准、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全处十位同志参会。会上大家围绕主题踊跃发言,从理论学说延伸至司法实践,从法定规则转换为意思自治,从民事合同发散到行政合同,用“钻牛角尖”的精神不断进行思维碰撞,最后形成的“火花”包括以下几朵:第一,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就特征而言,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和政府干预措施均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第二,疫情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产生影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即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和法律后果,但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满足其特有的要素特征,超出该特征则为一般民事约定行为。第四,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法,行政合同可考虑参照民事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第五,不可抗力的法定后果包括两类,一是主张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延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二是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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