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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三十

来源: 日期:2022-11-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一)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七)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八)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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